起诉离婚被告不肯出庭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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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诉讼中,若对方未能按期出庭或擅自离场,处理流程如下: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或中断庭审,法庭可缺席判决。若需强制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仍不到庭,法庭可采取拘传等措施。鉴于离婚案件的敏感性和争议性,建议当事人尽量亲自出席庭审,以利于案件审理和达成最佳结果。
起诉离婚被告不肯出庭怎么办

一、起诉离婚被告不肯出庭怎么办

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若对方未能按期出庭参加审理或庭审过程中擅自擅离,关于其处理程序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在诉讼通知已送达而被告未合理理由拒绝出席庭审者,或未经法庭许可而擅自中断庭审过程者,法庭则可根据情况直接作出缺席判决

其次,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强迫到场的被告对象,已经经过两次庭前传票并在仍无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参与庭审的情况下,法庭有权采取拘传强制措施以实现庭审之目的。鉴于离婚诉讼这种涉及人身关系且具有较高敏感性与争议性的案件,相关当事人需尽最大可能亲自出席庭审以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最佳结果的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起诉离婚被告不知踪影还能离吗

的确,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对起诉的许可和允许。

具体来讲,我们国家所秉持的核心理念就是尊重每个人的婚姻自由,如果夫妻中的其中一位因某些原因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那么他的配偶在经过漫长的两年等待之后,就有权利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这位失踪的伴侣为失踪人口。

待法院正式宣告该人士为失踪人口之后,其配偶就有权再度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的请求。

只要另一方已经被宣告为失踪人口,那么其配偶发起的离婚诉讼,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并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起诉离婚被告不肯出庭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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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错误,本案既不应定性为非法拘禁、也不应定为绑架,而应定性为敲诈勒索。因定性错误,进而导致量刑畸轻。理论上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而绑架罪是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杀伤被劫持者等威胁被劫持人的家属或单位交出财物。

2)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本案中,二被告人的供述均承认了以索要损失为名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具有殴打情节的事实,同时被告人雷某以被害人的爱人和孙子的人身安全相要挟。同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二被告人所追索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单纯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而是借以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勒索被害人赔偿不法损失并迫使书写“400万欠条”,该行为侵犯的是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利益的复杂客体,本质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简单地看,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似乎符合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尤其是该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但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取的所谓“赔偿”并不存在,被告人的非法目的已经超越了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之内容,其索要损失和逼迫书写欠条纯粹是为了实现将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是向被害人本人追索而不是以其为人质向家属索要,是将来交付财物而不是当场交付,本案不构成绑架也不构成抢劫。以上分析表明,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未遂。即使二被告人追索的债务为合法债务,追索的债务应有明确的数额,本案涉及的债为不明确债务,其不可能达到400万元,二被告人的索债远远超出了其诉求的范围。为追索合法债务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而超出的部分仍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论处,构成绑架、抢劫或敲诈勒索,故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未遂与非法拘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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