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在男方家,再婚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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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想再婚有两种方法:一是迁回原籍,需向原籍派出所申请户籍准予迁入证,提交原工作单位或村集体证明及离婚协议,获现户籍地派出所确认后办理迁入;二是独立户口,即脱离前夫户口,单独设立住所。若再婚无户口簿,可开户籍证明完成登记。
离婚后户口在男方家,再婚怎么办

一、离婚户口在男方家,再婚怎么办

离婚之后,若户口仍然留在男方家庭内,若您希望进行再次婚姻登记,大致上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首先,您可以选择回到原先所在地:先向原籍所在的派出所申请户籍准予迁入证;在等待批复期间,您必须向移交方提交原工作单位或者村集体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离婚协议;接着,在获得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确认后,便可开始着手办理户籍迁入事宜。

其次,您也可以申请将自己的户口独立出来:即脱离前夫的户口,单独设立属于您个人的住所。若是在离婚之后,您决定要进行再次婚姻登记但又无法提供户口簿,您可以前往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相应的户籍证明后,即可完成接下来的结婚登记程序。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离婚后户口在男方家怎么迁出来

若您已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但户口仍在男方家,您有权将户口迁移至新的地点。关于此项权利的行使过程,

首先,如有需要迁移户口的一方,应持离婚证书或由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请求批准户口迁入或迁出。待获得《准予迁入证明》之后,便可着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接下来,您需前往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您需要携带户口簿及个人身份证件、入户申请书、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文件、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户口在男方家,再婚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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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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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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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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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 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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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 (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 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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