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笔录一般问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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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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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醉驾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需要接受侦查机关或检察院的询问。这些询问会详细了解醉驾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和结果,以确保我国道路交通的安全和行人的安全。因此,醉驾者应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按照办案部门的安排接受询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
酒驾笔录一般问什么内容

一、酒驾笔录一般问什么内容

在我国醉酒驾驶案件调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需要接受侦查机关或检察院的相关询问,以明确其醉驾事件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以及造成的后果。这种询问旨在履行确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以及保障行人安全的职责。因此,作为醉酒驾驶者,理应积极配合警方执法工作,听从办案有关部门的询问安排,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二、酒驾笔录一般问些什么内容

在我过境内,若有涉酒驾驶事件发生,涉事相关方须接受审讯并确认醉驾行为时间、所处地点以及全部经过与最终结果等相关事项。

旨在确保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秩序的稳定,同时为维护途经人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着想,醉酒驾驶者应对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试探性询问给予积极回应,全力配合有关方面展开深入调查,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酒驾笔录一般问什么内容”,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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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笔录一般问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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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庭笔录的内容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即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
7、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
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评议和制作裁判的有关情况。
10、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三、制作庭审笔录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开庭时,审判长(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次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均应记入笔录。
(三)、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应如实记载。如果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也应当一并记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给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五)、本笔录经审判长(员)审阅后,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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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件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贩毒案件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是,写明讯问笔录的时间、地点、参加讯问的人员、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身份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对于案件事实的基本情况的描述和案件涉及证据等的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签名、如果拒绝签名的,记录人员要在笔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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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讯问笔录都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一次讯问笔录都有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都必须在拘留或逮捕后顾之忧4小时以内进行
第一次讯问。第一次讯问的目的主要是查清证实被拘捕人是否被拘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性文书。其记录内容与方法如下:
1、讯问的起止时间;讯问人姓名。
2、讯问情况。主要应记明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籍贯、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等);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被告人的主要社会经历(个人简历)等。
第二次以后的讯问笔录(除系统口供笔录),以上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部分可以不问不记。
2)查问证实被拘捕人是否应该被拘捕。上述内容问清记明以后,接着问:“今天你是因为什么问题,怎么到公安机关来的?”讯问被拘留、逮捕的人,可以问: “你是在什么时间因为什么问题被拘留(或逮捕)的?”记录人员必须把这一个问题和被告人的答应按原话记下来。这样做,一来是为了避免指供,二来是为了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和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查是否错拘错捕等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进行上述讯问之后,如果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并作出交代,记录人员就必须准确完整地把被告人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情况记录下来;如果被告人否认自己的罪行,记录人员应记明被告人叙述无罪的理由和根据。
如果被告人明显地狡辩、抵赖,记录人员也应如实记录下来,而且扼要记录讯问人员进行政策攻心的话,不能只记“教育”、“讲政策”等字样。此外,还应在有关部分注明被告人答话时喜怒哀乐等反常的感情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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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告知书的内容有什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要包括以下的内容:1、嫌疑人的诉讼权利;2、嫌疑人的诉讼义务;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详细规定。以上几点内容必须保证嫌疑人阅读清楚之后才可以要求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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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笔录的内容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见证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事由:委托办理遗嘱律师见证
谈话人: 律师 记录人: 律师
被谈话人: ××× , 男/女 , ××××年××月××日出生,××族,现住××××,身份证号码: ××××××××××××× 。
谈话笔录:
问:你叫什么名字?因何事委托何见证?
答: 我叫×××,因××××,所以想立遗嘱处分名下遗产,希望委托律师提供遗嘱见证,见证遗嘱系本人自愿签署,遗嘱中签名系本人所签。
问:你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何?
答: 我是×××年 ××月×× 日出生,身体尚好,无精神疾患。
问:本次谈话是否系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受胁迫或受欺骗?
答: 。
问:你委托遗嘱律师见证,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共同为你办理。你同意吗?(出示律师执照给委托人查验)
答: 律师执照我查看过,我自愿与贵所签署委托协议,我同意两位律师做遗嘱见证人。
问:你以前是否写过遗嘱或由他人帮你代写过遗嘱?如果立有遗嘱且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则会影响此次所立遗嘱的效力,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你本人承担。你是否清楚?
答: 。
问:你的婚姻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答:
问:你立遗嘱的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答:
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在遗嘱生效并进行遗产处理时,依法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你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依靠你扶养的人?
问:你立遗嘱的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答:
问: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住址)?
答:
(提供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问:是否有草拟的遗嘱?具体内容是否明确?
答: 。 (提供遗嘱文件)
问:根据遗嘱内容,你能向我们提供哪些材料?
答:。(提供:材料复印件存档,复印件需要与原件核对无误。)
问:请你在你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上按捺手印(签名并纳右手食指)予以确认。你须保证你所提供的证据或材料是合法、真实、有效的,若因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及作虚假表示,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出现其他效力瑕疵,责任由你承担。你是否清楚?
答: 知道了。
问:是否与配偶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属夫妻共有,如配偶一方死亡,是否进行过析产?
答:
问: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你个人所有?你以前是否对上述财产作过抵押、变卖、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等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答:
问:你与遗嘱受益人相处如何?遗产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原因或理由?
答:
问:你有无债务?对你所立遗嘱是否附条件?
答: 。
问: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争议或诉讼?
答: 。
问:你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答: 。
问:设立遗嘱是否出于你的真实意愿?是否理解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遗嘱人能否如实陈述有关遗嘱的全部情况并对所陈述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答: 。(要求本人诵读遗嘱内容。)
问:是否愿意在上述遗嘱上签名并按指印确认。
答: 愿意签名进行确认。(注:对本人诵读遗嘱内容及签名及按指印过程录音录像。)
问:遗嘱律师见证书需要几份?遗嘱由谁保管?
答:
告知:你所立遗嘱依法可以依法更改,如今后确需更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可以向你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否则出现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我们的联系方式:地址: 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1207室; 联系电话: ,你是否清楚?
答: 知道了。
问:委托见证后还可以办理公证,如同时办理,与公证相冲突,将以公证为准,如公证有未约定的,见证可以做为补充。
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答: 我明白了。
问:有无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答: 。
答:知道了。
问:现在向你宣读谈话笔录,若无异议,请在笔录上签名并按手印。
被谈话人(签名并纳右手食指印):
在一些立遗嘱的过程中,需要有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可以当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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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笔录的内容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见证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事由:委托办理遗嘱律师见证
谈话人: 律师 记录人: 律师
被谈话人: ××× , 男/女 , ××××年××月××日出生,××族,现住××××,身份证号码: ××××××××××××× 。
谈话笔录:
问:你叫什么名字?因何事委托何见证?
答: 我叫×××,因××××,所以想立遗嘱处分名下遗产,希望委托律师提供遗嘱见证,见证遗嘱系本人自愿签署,遗嘱中签名系本人所签。
问:你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何?
答: 我是×××年 ××月×× 日出生,身体尚好,无精神疾患。
问:本次谈话是否系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受胁迫或受欺骗?
答: 。
问:你委托遗嘱律师见证,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共同为你办理。你同意吗?(出示律师执照给委托人查验)
答: 律师执照我查看过,我自愿与贵所签署委托协议,我同意两位律师做遗嘱见证人。
问:你以前是否写过遗嘱或由他人帮你代写过遗嘱?如果立有遗嘱且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则会影响此次所立遗嘱的效力,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你本人承担。你是否清楚?
答: 。
问:你的婚姻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答:
问:你立遗嘱的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答:
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在遗嘱生效并进行遗产处理时,依法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你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依靠你扶养的人?
问:你立遗嘱的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答:
问: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住址)?
答:
(提供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问:是否有草拟的遗嘱?具体内容是否明确?
答: 。 (提供遗嘱文件)
问:根据遗嘱内容,你能向我们提供哪些材料?
答:。(提供:材料复印件存档,复印件需要与原件核对无误。)
问:请你在你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上按捺手印(签名并纳右手食指)予以确认。你须保证你所提供的证据或材料是合法、真实、有效的,若因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及作虚假表示,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出现其他效力瑕疵,责任由你承担。你是否清楚?
答: 知道了。
问:是否与配偶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属夫妻共有,如配偶一方死亡,是否进行过析产?
答:
问: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你个人所有?你以前是否对上述财产作过抵押、变卖、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等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答:
问:你与遗嘱受益人相处如何?遗产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原因或理由?
答:
问:你有无债务?对你所立遗嘱是否附条件?
答: 。
问: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争议或诉讼?
答: 。
问:你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答: 。
问:设立遗嘱是否出于你的真实意愿?是否理解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遗嘱人能否如实陈述有关遗嘱的全部情况并对所陈述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答: 。(要求本人诵读遗嘱内容。)
问:是否愿意在上述遗嘱上签名并按指印确认。
答: 愿意签名进行确认。(注:对本人诵读遗嘱内容及签名及按指印过程录音录像。)
问:遗嘱律师见证书需要几份?遗嘱由谁保管?
答:
告知:你所立遗嘱依法可以依法更改,如今后确需更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可以向你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否则出现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我们的联系方式:地址: 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1207室; 联系电话: ,你是否清楚?
答: 知道了。
问:委托见证后还可以办理公证,如同时办理,与公证相冲突,将以公证为准,如公证有未约定的,见证可以做为补充。
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答: 我明白了。
问:有无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答: 。
答:知道了。
问:现在向你宣读谈话笔录,若无异议,请在笔录上签名并按手印。
被谈话人(签名并纳右手食指印):
在一些立遗嘱的过程中,需要有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可以当遗嘱见证人。
刑事案件搜查笔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应该包含。其理由如下文所述。 一、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 关的场所、物品、身体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后制作的笔录,其附件包括扣押物品清单。笔录除写明搜查人、见证人等内容外,主要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 发现的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存在状况及其他有关犯罪线索等。从搜查笔录的内容看,所记录的事项有的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尤其是“非法持有”、“窝藏”类犯罪案件,行为人对毒品、枪支、假币等物品或犯罪分子在其住所、身体等处非法藏匿或故意窝藏的状态,就是构成此类犯罪的客观要件。非法持有、藏匿的 行为状态,随着案件的侦破将不复存在。而搜查笔录却是这些客观行为的载体,它真实、全面地记录了行为人当时对毒品、枪支、假币非法持有或对赃物、犯罪分子 窝藏的状况。因此,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符合刑事证据的内容要求。 二、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无法涵盖的 搜查笔录证明的是搜查过程中发现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人藏匿处所,物证存放的时间、地点等状况。搜查中所取得的物证等证据,如果不与搜查笔录相结合,其 本身只能证明其自身的存在及特性,不能证明其与案件的联系等情况。因此,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例如,被告人王某携带装有200张百元 面额假币的提包在车站被公安人员发觉,依法对其人身、物品搜查后,将假币查获。在庭审中,王某拒不供认。依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有 物证——假币,而假币本身并不能证明其原来被王某非法持有的状态,仅出示此证据,难以使人信服。如果将搜查笔录规定为证据,用搜查笔录证明王某非法持有假 币的客观事实,再用搜取的假币予以印证。那么,于理于法,此案就不再只有孤证,认定王某的犯罪行为就有了确实、充分的依据。 三、搜查笔录能证明搜查所得证据的合法性 作为定案使用的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庭审中,控辩双方一般都会对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与案件是否有关进行质 证。例如,在开庭审判一盗窃案时,公诉人将从被告人住处搜取的被盗彩电向法庭出示后,被告人当庭否认这是其所盗之物。辩护人随即提出质疑,认为此种彩电随 处可见,没有证据能证明向法庭出示的彩电就是被告人盗窃的,不能将该彩电作为定案的物证。此时,公诉人最有效的反驳就是宣读搜查笔录,以此证明该彩电是办 案人员在被告人的家人及村干部在场见证的情况下依法从被告人住处搜取的,并将笔录所记物品特征与实物相对照,从而说明当庭出示的彩电就是被盗赃物。这样, 公诉人就可以有力地驳倒辩方。由此可见,将搜查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是很有必要的。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搜查笔录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力,是刑事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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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笔录范文内容如何?
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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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律师,我爷爷现在年事已高,爷爷计划做遗嘱公证,所以我想咨询下遗嘱公证谈话笔录都有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遗嘱继承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年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撮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原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舅舅犯了聚众赌博了,刑事附带民事询问笔录内容要怎么写呢?包括哪些内容呢?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庭 审 笔 录
开庭时间:2017年3月13日9时
开庭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史红 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 王忠运 书记员 张坤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也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
lt;开庭审理gt;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传被告人申凌云到庭。现在核对被告人基本情况。
审:被告人姓名等项?
被:申凌云,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身份证号码:37010519801106336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8号公路局三处4号楼1单元102室。
审: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收到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何时收到的?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被:(略)
审:法警给被告人打开戒具。
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不申请。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同时,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臣,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申凌云,你听清楚了吗?
原、被告:听清楚了。
lt;法庭调查gt;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读诉状,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清楚了吗?
被:清楚了。
审: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臣或其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诉状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听清楚了吗?
被:清楚了。
审:被告人申凌云,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
被:(陈述略)。
审:下面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讯问略)
审:被害人杨桂臣有无向被告人作补充性发问?
原:没有了。
审: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有无向被告人进行发问的?
代:没有了。
审: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辩:没有。
审:现在由被害人陈述案件经过情况。
原:(过程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对被害人的陈述有无意见?辩护人你对被害人有无询问的?
被:没有意见。
审: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公诉人请提供证据。
(举证质证过程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
被: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辩:没有意见。
审:法警,将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交付法庭。
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吗?
(公诉人出示物证)
审:法警,将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让被告人辨认。
审:被告人申凌云,这些微信和内容是否属实?
被:属实。
审: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
辩:无。
审:法警,请将物证交付法庭。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或证人提供?
公:有证人一名。
审:传证人黄莉到庭。
(证人到庭)
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证:(自我介绍略)
审:证人你要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请在保证书上签字。证人黄莉,请你把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证。
审:
①公诉人可以就有关问题向证人发问;
②(被害人)原告人是否向证人发问?
③被告人申凌云,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有无发问的?
④辩护人有无发问?
⑤请证人退庭
审: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当庭宣读、出示?
公:没有了。
审:被害人是否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的?
原:没有了。
审:被告人申凌云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辩:没有。
审: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赔偿请求的证据。
审:被告人申凌云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lt;法庭辩论gt;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①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②由被害人发言;
③由被告人申凌云自行辩护;
④现在由被告人申凌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没有了。
审:现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
1、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桂臣进行民事辩论发言;
2、由原告代理人发言;
3、由被告人答辩。
审:原告或代理人发表意见或代理词。
审:法庭辩论结束。
审: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可以进行调解。
①被告,你是否愿意赔偿?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能否全部赔偿?
②原告人有什么意见?
被:我愿意赔偿,但是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100000元,我觉得数额太高了,超出了我的经济能力。
审: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太大,调解不成,附带民事赔偿将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陈述略)
审:现在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或另行公告。法警将被告人带到法庭羁押室看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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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审 笔 录 开庭时间:2017 年 3 月 13 日 9 时 开庭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 史红 张坤 书记员: 请公诉人、 辩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 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也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 全部就绪,请开庭。 lt;开庭审理gt;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传被告人申凌云到庭。现在核对被告人基本情况。 审:被告人姓名等项? 被:申凌云,女,1980 年 11 月 6 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身份证号码:37010519801106336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聊城 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 18 号公路局三处 4 号楼 1 单元 102 室。 审: 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收到东昌府区 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何时收到的?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的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被:(略) 审:法警给被告人打开戒具。 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 王忠运 书记员
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不申请。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 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 调取新的证据、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同时,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 权利。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臣,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 吗?被告人申凌云,你听清楚了吗? 原、被告:听清楚了。 lt;法庭调查gt;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读诉状,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清楚了吗? 被:清楚了。 审: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臣或其代理人宣读民事诉 状。 (诉状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听清楚了吗? 被:清楚了。 审:被告人申凌云,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向法 庭如实陈述。 被:(陈述略)。 审:下面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讯问略) 审:被害人杨桂臣有无向被告人作补充性发问? 原:没有了。 审: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有无向被告人进行发问的? 代:没有了。 审: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辩:没有。 审:现在由被害人陈述案件经过情况。 原:(过程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对被害人的陈述有无意见?辩护人你对被害人 有无询问的? 被:没有意见。 审: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公诉人请提供证据。 (举证质证过程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听清楚了吗?有什么 意见? 被: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辩:没有意见。 审:法警,将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交付法庭。 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吗? (公诉人出示物证) 审:法警,将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让被告人辨认。
审:被告人申凌云,这些微信和内容是否属实? 被:属实。 审: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 辩:无。 审: 法警, 请将物证交付法庭。 公诉人, 你还有什么证据或证人提供? 公:有证人一名。 审:传证人黄莉到庭。 (证人到庭) 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证:(自我介绍略) 审: 证人你要如实提供证言, 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请在保证书上签字。证人黄莉,请你把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证。 审:
①公诉人可以就有关问题向证人发问;
②(被害人)原告人是否 向证人发问?
③被告人申凌云, 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有无发问 的?
④辩护人有无发问?
⑤请证人退庭 审: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当庭宣读、出示? 公:没有了。 审:被害人是否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的? 原:没有了。 审:被告人申凌云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辩:没有。 审: 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赔偿请求的 证据。 审:被告人申凌云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lt;法庭辩论gt;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①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② 由被害人发言;
③由被告人申凌云自行辩护;
④现在由被告人申凌云 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没有了。 审:现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
1、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桂臣进行民事辩论发言;
2、由原告代理人发言;
3、由被告人答辩。 审:原告或代理人发表意见或代理词。 审:法庭辩论结束。 审: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可以进行调解。
①被告,你是否愿意赔 偿?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能否全部赔偿?
②原告人 有什么意见? 被:我愿意赔偿,但是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 100000 元,我觉得 数额太高了,超出了我的经济能力。
审: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太大,调解不成,附带民事赔偿将同刑 事部分一并判决。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陈述略) 审:现在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或另行公告。法警将被告 人带到法庭羁押室看押。
以上是刑事附带民事询问笔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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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笔录问什么
检察院笔录问询应记录:讯问起止时间、被讯问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犯罪活动地点,对犯罪行为的承认或否认,以及个人经历和社会背景。这些信息对于案件调查和定罪至关重要,需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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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证人询问遗嘱时谈话笔录应该记录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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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由首部和正文组成。首部是文书名称,正文包括事故时间、天气、事故地点、勘查时间、勘查人员姓名、单位、勘查过程及结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对事故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记载。其主要记录的内容有:
1、交通事故现场总体情况:现场事故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数量、发生交通事故的形态、车物损失情况、道路概况、原始现场变动与否、变动原因以及现场周围环境;
2、道路状况:道路走向、道路等级、道路总宽度和各车道的宽度;现场坡道、弯道情况及度数,有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体,安全视距;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及其内容,有无道路设施,设施的高度及宽度;道路路面性质(沥青、水泥、沙石)有无冰雪、雨水、泥泞等,路面附着系数;路肩宽度、性质(硬、软路肩);
3、物体、痕迹及相互间的关系数据:尸体、车辆、物品等有关因素在现场的位置、朝向;车辆制动拖印及其他遗留在路面上的划痕、擦痕的走向、长度;车辆与车辆或人员接触点、碰撞痕迹的位置、形状;路面遗留血迹、人体组织以及其他痕迹的位置、形状、面积;以上所有物体、痕迹距交通事故现场基准点或路边的距离,相互之间的距离;
4、车辆状况及外观检验:交通事故涉及车辆的号牌、类型(大、中、小型,载客、载货)、车身颜色、车辆牌号、车辆行驶证登记时间,无牌证车辆的出厂时间;车辆装载是否超员、超载、超高和超宽,驾驶室是否超额乘人;车辆变速器档位、转向机、制动、灯光、轮胎气压、轮胎花纹磨损等情况;车辆损坏部位及损坏情况碰撞点与被碰撞的相对物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一致;车辆有无移动或移动后又恢复等反常情况;
5、现场勘查中发现、提取的重要物证、痕迹;绘制现场图情况;现场拍照的内容,拍摄的数量。推荐阅读:
刑事诉讼中的搜查笔录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是否应该包括搜查笔录 应该包含。其理由如下文所述。 一、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 关的场所、物品、身体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后制作的笔录,其附件包括扣押物品清单。笔录除写明搜查人、见证人等内容外,主要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 发现的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存在状况及其他有关犯罪线索等。从搜查笔录的内容看,所记录的事项有的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尤其是“非法持有”、“窝藏”类犯罪案件,行为人对毒品、枪支、假币等物品或犯罪分子在其住所、身体等处非法藏匿或故意窝藏的状态,就是构成此类犯罪的客观要件。非法持有、藏匿的 行为状态,随着案件的侦破将不复存在。而搜查笔录却是这些客观行为的载体,它真实、全面地记录了行为人当时对毒品、枪支、假币非法持有或对赃物、犯罪分子 窝藏的状况。因此,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符合刑事证据的内容要求。 二、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无法涵盖的 搜查笔录证明的是搜查过程中发现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人藏匿处所,物证存放的时间、地点等状况。搜查中所取得的物证等证据,如果不与搜查笔录相结合,其 本身只能证明其自身的存在及特性,不能证明其与案件的联系等情况。因此,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例如,被告人王某携带装有200张百元 面额假币的提包在车站被公安人员发觉,依法对其人身、物品搜查后,将假币查获。在庭审中,王某拒不供认。依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有 物证——假币,而假币本身并不能证明其原来被王某非法持有的状态,仅出示此证据,难以使人信服。如果将搜查笔录规定为证据,用搜查笔录证明王某非法持有假 币的客观事实,再用搜取的假币予以印证。那么,于理于法,此案就不再只有孤证,认定王某的犯罪行为就有了确实、充分的依据。 三、搜查笔录能证明搜查所得证据的合法性 作为定案使用的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庭审中,控辩双方一般都会对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与案件是否有关进行质 证。例如,在开庭审判一盗窃案时,公诉人将从被告人住处搜取的被盗彩电向法庭出示后,被告人当庭否认这是其所盗之物。辩护人随即提出质疑,认为此种彩电随 处可见,没有证据能证明向法庭出示的彩电就是被告人盗窃的,不能将该彩电作为定案的物证。此时,公诉人最有效的反驳就是宣读搜查笔录,以此证明该彩电是办 案人员在被告人的家人及村干部在场见证的情况下依法从被告人住处搜取的,并将笔录所记物品特征与实物相对照,从而说明当庭出示的彩电就是被盗赃物。这样, 公诉人就可以有力地驳倒辩方。由此可见,将搜查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是很有必要的。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搜查笔录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力,是刑事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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