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筹备组人员谁来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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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名推荐,并公示于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对拟任成员如有异议,可由街道或乡镇政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需配合协作,确保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业委会筹备组人员谁来定

一、业委会筹备组人员谁来定

依据我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之相关规定,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人选须由所在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进行提名推荐。随后,筹备小组应将其成员的详细名单以庄重的书面形式予以公布于各个物业管理区域之内,以便广大业主能够了解。若业主对于拟任筹备组成员持有异议时,该异议问题可交由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并寻找解决方案。

同时,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亦需积极地配合与协作,以确保筹备小组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鼓励和支持公益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活动提供法律服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协助筹备组参与筹备相关工作。

二、业委会筹备组成员的选举程序是怎样的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机构成员应包括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

在这些参与人员中,业主代表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负责组织并由业主们进行推荐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业委会筹备组人员谁来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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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5条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35条第7款的规定,业委会有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的职责。而自己如果不缴纳物业费,这个行为明显和该条款向违背。鉴于此条款的规定,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自身就无法履行业委会职责,当然不能加入业主委员会。
同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1条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不管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还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都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不能履行业主义务,如期缴纳物业费用,自然也就不符合第31条的规定。不能成为业委会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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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5条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35条第7款的规定,业委会有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的职责。而自己如果不缴纳物业费,这个行为明显和该条款向违背。鉴于此条款的规定,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自身就无法履行业委会职责,当然不能加入业主委员会。
同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1条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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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还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都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不能履行业主义务,如期缴纳物业费用,自然也就不符合第31条的规定。不能成为业委会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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