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了医保卡里的钱还能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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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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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离职后,企业停止缴纳社保,医疗保险将冻结,无法经济补偿。但个人账户余额仍可使用。如需提取余额,需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并注销本地账号,社保卡同时失效。离职后,若医保未冻结或已转移,可正常使用;否则无法使用。
辞职了医保卡里的钱还能用吗

一、辞职医保卡里的钱还能用吗

当员工正式辞去工作职务后,其所在的企业机构将会停止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障金,从而导致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进入冻结阶段,此时,这部分医疗保险是无法进行经济补偿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余额仍然可以被合法地使用。只不过在这个阶段,医疗保险的报销功能暂时失效罢了。若员工选择将医保卡中的所有余额全部提取出来,这只有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注销本地社保账号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而在此过程中,社保卡将无法继续使用。在离职之后,如果医疗保险尚未进入冻结期或已成功完成转移手续,那么该员工仍可正常使用医保;反之,若医疗保险已被冻结,则无法再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辞职了医保卡还能去医院看病吗

离职之后,您所持有的医疗保险卡仍可正常使用。

然而,若在中断缴纳医保费用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仍然存在可用余额,但仅限于购买药品以及进行普通门诊就医服务。

倘若出现需要住院治疗的病症,那么您将无法享有医保带来的相关报销待遇,而需自行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若欲继续畅享医保报销权益,务必在完成续保手续之后,持续缴纳医保费用长达六个月以上。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辞职了医保卡里的钱还能用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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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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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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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务员的养老保障会比普通职业的来的高,提供的也更全面.你如果现在辞职,以前的养老金是不会变的.依然是可以享受到的,只是一些公务员的特殊待遇就不能再享受了,如医保报销比例之类的.会按社会走.主要还是看你去私企后,你的收入情况了.如果还想享受到以前那种全面的保障.就只能配合商保来补足普通社保不足的部份了.一般都没有辞职费.如果是单位开除你,可以要求相应的补贴,可你这是主动离职.性质不同.
1.根据《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以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规定:
公务员辞职、辞退重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辞职辞退前原在机关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因此您辞职就业后,可由所在企业为您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然后您携带您的公务员工作档案,到当地社保中心两个确认办公室进行原先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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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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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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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医院在编员工辞职需要提前几个月,医院不同意辞职怎么办
[律师回复] 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
3.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等)之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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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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