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起诉后会解除保全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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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保全措施不会自动解除。解除保全需满足:未在法院设定期限内发起诉讼或仲裁,或被申请人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启动诉前保全后,申请人须及时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避免财产损失。
诉前保全起诉后会解除保全吗

一、诉前保全起诉后会解除保全吗

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即便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了保全程序,也并不会出现自动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要想让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

首先是在法院所设定的期限之内没有正式发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

其次是只要被申请人愿意为自身行为负责,提供足额且有效的担保。所以,一旦启动了诉前保全程序,申请人务必在法院设定的期限内及时发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以免因为未能及时采取行动而导致自身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诉前保全起诉后转为诉讼保全可以吗

当然可以,然而必须符合相关的特定条件方可施行。实施诉讼保全应遵循如下各项要求:

首先,其必须源于有关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层面的原因,并预计该因素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执行力度减弱;

其次,需实行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含有具体明确的给付事项,例如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交付某项指定物品等;

再次,诉讼财产保全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亦可自行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最后,申请必须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不可向非受理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诉前保全起诉后会解除保全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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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因案件不能在六个月保全期限内审结,该项专利权还需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在保全期限届满没有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专利权保全自动解除,是对一次保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时限的一个补充,即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时继续进行保全,同时要求:需要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期满未送达的,保全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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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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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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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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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到如何解除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二、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被保全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解除……(写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你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民事裁定,……(写明保全内容)。 ……(写明申请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 附:××××人民(××××)……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制定,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解除保全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4.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三、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3.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4.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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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前保全如何解除 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进行解封: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4、经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请人的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应该解封。 6、具有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予以解封。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法院如何解除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到如何解除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二、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被保全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解除……(写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你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民事裁定,……(写明保全内容)。 ……(写明申请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 附:××××人民(××××)……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制定,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解除保全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4.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三、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3.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4.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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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多久自动解除
若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实施满三十日且期间未提起诉讼请求,将自动解除保全。需明确,财产保全有效期为六个月,费用与保全财产价值挂钩。在此期间,若当事人决定提起诉讼,应确保及时提起,以免保全措施失效。同时,保全费用的支付也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匹配。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以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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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怎样解除诉前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前保全如何解除 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进行解封: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4、经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请人的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应该解封。 6、具有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予以解封。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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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保全担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申请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如何解除保全担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申请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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