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法官不作为能不能要求更换执行法官
当然是可以的。这种情形并非所谓的"替换执行法官",实际上它涉及到了"审理程序中合议庭成员的更迭"这一问题。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若合议庭成员因需回避或是出于特殊状况不得不更换,那么便可作出相应的调整。而当法官再次加入到该案的审理团队之后,他将负责自己亲自审查相关证据,检验各类物证,同时还需邀请当事人、证人以及鉴定人员出席庭审现场,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倾听法庭辩论的全过程。因此,这也意味着案件需要进行重新审理。
《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二、执行法官不作为怎么办
若执行法官长期未给予执行,且已超过六个月之久,申请人有权向其所在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
接到申请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将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原人民法院在特定时间内完成执行工作,亦可决定由本院亲自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投诉,若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应依法作出裁定、决定、通知等文件,但如未按规定行事,则应督促下级法院尽快执行,并及时出具相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
对于下级法院长期未能解决的案件,上级法院有权决定由本院亲自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亦可指定本辖区内的其他法院协助执行。
民事执行,即为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以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执行法官不作为能不能要求更换执行法官”,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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