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被告不在本地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若无法成功寻觅被告方当事人,依据身份证所显示之住址,法院通常会采用邮寄送达方式予以传达相关文书;倘若此举仍无法取得效果,则会考虑运用公告送达的途径,即将原告方提出的民事诉状以及开庭传票等文件公诸于报端之上,公告期间为一个月,与此同时,答辩期限亦为一个月。在此过程中,原告需承担公告费用约人民币叁佰元整,时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经公告送达后,若被告仍未出庭应诉,则法院可能会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当被告方无法取得联系时,法院将采取适当的措施寻找被告方当事人,而原告方此时亦可积极探询被告方的行踪线索,以便协助法院完成寻人工作。若法官判断被告仍有可能反复缺席法庭,甚至可能直接下令实施逮捕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届时对被告而言后果将十分严重。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侵占罪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倘若案件属于自诉性质,并在审理过程中同时进行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然而被告未能如期出席诉讼活动,此时法院便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逮捕处置。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环节中,作为被告方的当事人务必亲身到场参与诉讼,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刑事案件可适用缺席审判制。
针对那些不愿意出席法庭现场的被告,法院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强制其参与庭审。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开庭前三日向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发送传票,以告知他们具体的开庭日期和地点。
若被告无合理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将再次发出传票,要求被告按时到庭应诉。
对于必须亲自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后仍未现身,法院将派遣司法警察对其实施强制拘传,确保其能够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侵占罪被告不在本地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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