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不赔医保外用药该谁赔
关于医保范围之外的医药赔偿费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责任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具体而言,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若医疗费用低于10000元,则该部分费用将由交强险负责承担;而超出此金额的部分,则将由商业险负责承担其中的70%。
然而,以下几种类型的医疗费用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畴:
首先,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其次,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费用;
再次,应由公共卫生部门负担的费用;
最后,在境外接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当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时,如果第三方未能及时支付或无法确定其身份,那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在此之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保留对第三方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保险公司不赔偿怎么起诉
倘若保险公司理赔处理不尽如人意,那么作为被投保人、投保人和受益人应遵循相关法律条款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实施步骤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必须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进行申诉(民事案件的法定时效期为三年,其起算日期从权益人为知晓自身权益受损或义务主体开始负有责任之日算起);
其次,应向具备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于涉及合同纠纷类的诉讼案件,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
最后,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同时根据被告方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公司不赔医保外用药该谁赔”,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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