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贿罪的犯罪活动之中,对于主导和促成受贿行为产生及其发展的人员将被认定为主犯;反之,在整个罪行过程中仅起到协助、支持或次要推动力的角色者,则界定为从犯。
值得注意的是,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之一便是身份犯,即只有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定身份的人才有可能成为该罪名的主体。
然而,若涉及到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行为,那么参与者并不需要具备上述特定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帮助犯的规定是什么
在众多类型的刑事犯罪中,因受贿罪而构成的共犯行为尤为引人注目。这类共犯被称为“帮助犯”,通常泛指那些协助受贿方完成行贿过程、获取便利条件或在事后积极配合以掩饰或遮挡犯罪行为真相的人。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法律会给予其相应的宽大处理措施,例如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因此,对于受贿罪的帮助犯而言,他们同样适用于这一法律条款,即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享受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待遇。他们可能涉及到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提供资金转移渠道、隐藏相关证据、提供虚假证词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受贿罪帮助犯是不是身份犯”,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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