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乃是特殊性质的个体实施者,其必须对被侵占的财产具备所有者、管理者或法定的占有权者地位。此种主体经常涉及各类型的机构或单位的员工,如公司职员、企业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从业者,同时亦含括国家公职人员等特定人群。他们通常会借助于职务赋予的权力优势,以不正当手段占有本应属于自身所在单位的财物或者公共储备之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包括哪些
侵占罪成立的四个基本要素分别如下: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将本应属于别人的财物交付自己代理保管、遗失之物或掩埋之物非法占据为个人所有,且这种占有状态持续时间较长、涉及到的金额也比较大,同时,行为人对于归还这些财物持有坚决拒绝的态度;
再次,从犯罪主体来看,该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和身份地位的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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