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扣押财物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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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期间,若扣押犯罪嫌疑人财物,须因涉及案件或作为犯罪证据。依《刑事诉讼法》,扣押财物应妥善保管,案结后依法处理。若法院判无罪或免刑,财物应归还;若判有罪,则可用于赔偿或依法没收。
取保候审扣押财物怎么处理

一、取保候审扣押财物怎么处理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所持有之财务遭到了扣押,往往是由于这类物品与待审理之案件有着直接关联,抑或是被视作对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对于已经扣押的财物必须进行妥善保管,并且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相应处理。若经由法院裁决,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定为无罪或者不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先前扣押的财物便应该予以归还;反之,若被判定有罪,则该财物可能会被用于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二、取保候审扣押什么

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严格审核,确保申请人具备相应的取保候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满足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考虑给予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四)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侦查终结,需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扣押财物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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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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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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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取保候审扣押物品什么时候可以拿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以上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要办案人员索要,对不属于案件物品拒不退还的,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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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扣押物品能取回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后有权凭解除通知书领回被冻结的保证金。同样,只要扣押物品不属没收范围且期间无违规,取保候审期满后,这些物品应依法归还给当事人。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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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扣押什么物品合法
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可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物品,确保证据完整有效。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确凿犯罪证据且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嫌疑人,可取保候审。扣押物品需妥善保管,严禁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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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人民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返还处理:
1、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
A、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B、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新增规定。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自行处理。
3、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4、对违禁品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作为证据使用时随案移送: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2、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三、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判决处理:
1、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2、有关机关对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
A、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B、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四、司法工作人员挪用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律师提示】
①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A、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送交执行回单;
B、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送交执行回单。
C、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其近亲属。
②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A、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B、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④对于依法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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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可以领扣押物品吗
取保候审期间,能不能把被扣押的东西取回来,得看具体情况。如果扣押的东西跟案件没关系,或者对案件的调查、审理没有实际作用,而且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核流程,得到批准了,就有可能把东西领回来。具体该怎么做,得按照法律程序和执行机关的决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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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被扣押的财物,算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被告人王宏伟驾驶农用三轮车非法运输铁矿石,被北京市密云县国土资源局和房管局等七家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查获,三轮车被联合检查小组扣押并暂存在某村暖气片厂内。2003年12月20日夜,王宏伟携带该车备用钥匙,窜至暖气片厂内乘无人之机,采用拧琐等手段,将其被扣押的三轮车盗走。不久,联合检查小组发现扣押的三轮车丢失,便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过侦查,将王宏伟抓获。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产,该三轮车价值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提起公诉。 根据相关行政组织法律规定,七家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并没有扣押行政相对人财物的权限。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宏伟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是辩称其盗窃的动因只是为了上牌照,也没想过事后将三轮车藏匿再向联合检查小组索赔,况且,以前的确有许多非法运输矿石的人也采用这种非法手段将运输工具取回,也没有被追究责任。 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王宏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三轮车被扣押后,联合检查小组对该三轮车有了暂时的保管权,保管期间财物丢失,保管人应负保管不当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虽不是财物所有人,但属于财物占有人。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保管下的本人财物窃走,实际上(间接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宏伟显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客观上他也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据上面的分析,他所窃取的三轮车处于联合检查小组的暂时保管之下,其盗窃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机关对公共财产的占有权能,其实际占有三轮车的状态也足以说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故其盗窃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如何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不仅要考虑盗窃行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我们还需分析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节。 1.犯罪动机。被告人盗窃的目的只是为了上牌照,事后也没有向联合检查小组索赔,没有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意愿。 2.犯罪对象的情况。被告人盗窃的是自己被扣押的财物,而非他人的财产。 3.被告人的态度。被告人态度很好,如实陈述自己的盗窃行为事实。 4.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告人平时安分守己,没有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不错。 5.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其他采用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扣押财物的行为人没有被追究责任,相关疏于管理防范,缺乏治理的有效性和连续性,致使行为人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笔者并不是姑息纵容这种盗窃行为,而是认为对行为人出其不意的追究(与一贯做法相比)只会使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更加困惑,这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无疑也是一种挫伤。 此案被告人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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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2、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定政法机关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3、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
4、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5、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返还。
6、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7、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规定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制度,构建集中统
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追逃追赃工作合力。
8、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9、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10、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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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定政法机关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3、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
4、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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