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判决书一般都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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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裁定文书将送达被告、受害人、公诉机关及利益相关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实施盗窃且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将受刑事制裁。请各方遵守法律,维护公平正义。
盗窃罪的判决书一般都给谁

一、盗窃罪判决书一般都给谁

关于盗窃罪的裁定文书通常会传递至被告方、受害对象或是个人、公诉机关及案涉利益相关人。遵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若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且情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应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判决标准怎样算

盗窃罪的裁量准则主要参照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案件具体情节及被告是否具有良好的认罪悔过态度。总体来说,当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或在一段时间内频繁进行盗窃行为时,被告可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被告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对于初次实施盗窃行为、属于从犯地位或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法院通常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适当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罪的判决书一般都给谁”,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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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盗窃罪的判决书最终给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盗窃罪后的判决书需送交被告人、辩护律师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同时,判决书应详细记载判决内容及依据,并分别送达被告方、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确保各方了解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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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个朋友犯罪被警察抓了,我想问问盗窃扣押物的盗窃罪判决书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以闽梅检公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6月1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吴文怀、翻译人员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9日19时22分许,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到三明市梅列区芏超市内,趁被害人伊某莲不备,采用“拎包”的方式,扒得一个手提包(手提包内装有200余元和信用卡等物品)。之后,被告人肖某趁被害人朱某不备,采用同样的方式,扒得一个手提包(手提包内有180余元和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一部、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肖某在逃离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查获。
2013年9月2日,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价值4183元。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45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某所盗窃财物已经全部被追回,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结合其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到三明市梅列区沃尔玛超市内,趁在超市内选购商品的被害人伊某莲不备,将其放在购物车上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200元和信用卡等物)盗走。之后,又趁在超市内选购商品的被害人朱某不备,将其放在购物车上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180元和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一部、身份证等物)盗走。被告人肖某与同伙将盗得的上述物品放在双肩包内企图离开超市时,被通过监控发现的超市工作人员抓获,同案人逃脱。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盗得的上述物品已经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再查明,被告人肖某系又聋又哑的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伊某莲、朱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在超市内购物时手提包被盗及手提包内物品情况。
2.超市内的监控录像及录像截图证明,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伊某莲、朱某手提包的经过。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肖某盗窃他人财物的具体地点。
4.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肖某盗窃的手提包及包内物品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的价值。
6.证人蔡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肖某携带盗得的物品逃离超市时,被超市的工作人员抓获。
7.(2006)扬广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2010)台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肖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及刑满释放情况。
8.身份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肖某的基本情况。
9.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其供述的内容、情节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控辩双方的质证与论证,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之间能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同时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本院对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达45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某所盗窃财物已经全部被追回,且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结合其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移送本院扣押的作案工具双肩包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对问题盗窃扣押物的盗窃罪判决书是什么 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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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因为需要现在要写一份盗窃罪不予起诉意见书,但不知道怎么写,想请问一下这个的标准格式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这是我为你提供的一份盗窃罪不予起诉意见书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酌定)

刑不诉[
]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
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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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一般的罚金是多少钱,盗窃罪一般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有判决罚金的权力,是否就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判决罚金。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1、人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2、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事先并罚,即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以执行总和数额。如果一人同时触犯了数罪并且同时判决了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个时候也应当合并执行,只不过如果是没收全部财产的时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一项,没有必要再执行罚金了。
3、对于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这些情形有偶犯或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等等。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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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 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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