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积极退赃行为的具体认定情况可以归纳出如下几类常见情况: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要求归还赃款后主动向警方上交其所收到的隐蔽性贿赂款项或由家人代替其收取并转交的财物。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对自身错误的深刻认识与反省,以及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懊悔之情,主动将所获赃物退还给受害者或相关机构。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受到受害者或相关机构的追讨压力下,自愿将所获赃物退还以求得宽大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积极退赃后怎么处理
依据刑法规定:
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任何员工如果通过利用其所担任职务的便利条件,将本应该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话,将会面临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指控。
然而,若此类人员能够主动退还所侵占的财物,则可按照法律规定,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职务侵占罪积极退款的情形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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