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哪些罪名和名字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性司法措施,主要针对那些预计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单独或合并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并且在考虑到其可能被判处罚金以上刑责的同时,认为采取此强制措施不会对公众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相关人员。具体涉及的犯罪类型并没有被逐个列出,而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及其涉案人员的实际状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我们经常遇到的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各类罪行均有可能适用这一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有哪些新规定
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首先,对于公安司法机关认为审判时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如果审判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施取保候审不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接着是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果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
最后,如果在羁押期间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有哪些罪名和名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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