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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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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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房屋买卖纠纷,常见途径有和解、协商、仲裁和诉讼。 首先,双方应基于平等互利原则尝试私下协商或和解。若不成,可请第三方调解。调解无果,则按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若仲裁仍无法解决,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总之,解决房屋买卖纠纷主要有和解、协商、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房屋买卖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一、房屋买卖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方面,主要有以下四个解决途径,即和解、协商、仲裁以及诉讼

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私下协商与和解。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提交给公正的第三方进行调解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若调解失败,那么双方便需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将案件交付于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若仲裁程序仍然未能解决争议,最后的选择便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和解、协商、仲裁以及诉讼这四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房屋买卖纠纷速裁程序具体规定是什么

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应当依照以下特定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必须按照规定与买卖相对方签订买卖契约。

该契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要素:

房屋所处的精确地理位置、房屋所有权的具体情况、买卖双方达成的最终售价、支付款项的具体方式以及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契约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其次,需要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

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会首先向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随后,管理部门将会对相关证件进行核实,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详细审查,并且还会前往实地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同时,还会派遣专业的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屋进行准确的估值;

第三步,需要完成立契环节。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会依据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以及购买方的身份,按照审批权限向有关负责人提出申请,待得到审核批准之后,经办人员将会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

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需在契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需要缴纳相应税费

在完成立契手续之后,买卖双方需要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手续费以及契税

最后,需要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在经过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之后,买方应当持有房地产交易所颁发的房产买卖契约,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从而更换新的房产证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

款以及相关条

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买卖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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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处理房屋买卖纠纷,常见途径有和解、协商、仲裁和诉讼。 首先,双方应基于平等互利原则尝试私下协商或和解。若不成,可请第三方调解。调解无果,则按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若仲裁仍无法解决,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总之,解决房屋买卖纠纷主要有和解、协商、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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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舅妈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后来发现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所以我想问一下应该怎么调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律师回复] 调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方式:
1、法院调解
又称诉讼内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3、仲裁调解
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
4、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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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3)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提讼。通过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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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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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双方协商解决。
(2)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3)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4)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提讼。通过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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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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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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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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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按揭纠纷中,可采取四种解决策略: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和解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妥协;调解是第三方介入协助双方理解并让步;仲裁是提交争议给仲裁机构裁决;诉讼是向法院提出申诉,由法院依法裁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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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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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商品房房屋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商品住宅地下室归谁所有《物权法》颁布以后,关于地下室的权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中第74条又单独对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做了特殊说明,明确车位、车库归属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除此之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属没有赋予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因此按《物权法》理解,地下室在车位、车库使用时应被认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权法》颁布之前,凡涉及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等问题都遵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该《规则》至今仍是我国建筑工程立项、规划审批、房屋销售、产权面积测绘等普遍适用的部门规章。关于地下室是否作为公用建筑面积部分由全体业主共有,《规则》做了的以下规定:《规则》第8条⑴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部分组成: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即地下室属于公用建筑面积。但是《规则》第9条又专门对地下室做了除外的规定,即凡已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就是说按《规则》规定,开发商有权与某个业主约定将地下室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成为专有部分享有权利。《物权法》和《规则》在该问题上出现了矛盾的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层次,《物权法》的效力应高于《规则》,那么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地下室在车位、车库使用时,开发商无权与某个业主约定将地下室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地下室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二、解决商品房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1、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与开发商交涉协商解决。协商的好处是避免开发商与购房者彻底翻脸,可以节省很多的人力物力。因此,如果有条件的话,购房者应当首先寻求通过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商品房争议。
2、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请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作为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调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购房者在发生购房纠纷后,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土地局、质监局等相关的监督部门。
3、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根据与开发商约定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购房者通过仲裁解决商品房争议时,必须与开发商签订了仲裁协议,否则不能申请仲裁。
4、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向人民提讼。向时购房者保护自己权益、解决商品房纠纷的最重要的途径,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解决商品房纠纷,那么购房者就只能向。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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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律师回复] 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在发生了医疗纠纷的时候,最好是双方尽快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医院和患者或者患者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没有办法私下调解的,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到法院提出申请诉讼,法院会先在开庭前调解,调解不了会直接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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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卖纠纷处理途径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房子买卖纠纷处理途径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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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专利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协商,其优点在于避免诉累、不伤和气、可由竞争对手变为合作伙伴。 2、请求处理,其优点在于程序简便快捷、可以及时制止侵权。 3、向人民,其优点在于手段多、效力强,但程序复杂。 4、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 专利纠纷包括哪些情况: (1)、专利申请权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4)、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的纠纷;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如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被请求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专利纠纷的行政诉讼: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关于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在知道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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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动迁房买卖纠纷怎么解决,有哪些途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动迁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有哪些途径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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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5、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动迁房买卖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7、动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8、动迁房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动迁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有什么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动迁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有什么途径问题解答如下, 动迁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有哪些途径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5、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动迁房买卖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7、动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8、动迁房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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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卖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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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动迁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有哪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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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5、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动迁房买卖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7、动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8、动迁房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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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拆迁,解决房屋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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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住宅地下室归谁所有《物权法》颁布以后,关于地下室的权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中第74条又单独对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做了特殊说明,明确车位、车库归属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除此之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属没有赋予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因此按《物权法》理解,地下室在车位、车库使用时应被认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权法》颁布之前,凡涉及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等问题都遵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该《规则》至今仍是我国建筑工程立项、规划审批、房屋销售、产权面积测绘等普遍适用的部门规章。关于地下室是否作为公用建筑面积部分由全体业主共有,《规则》做了的以下规定:《规则》第8条⑴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部分组成: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即地下室属于公用建筑面积。但是《规则》第9条又专门对地下室做了除外的规定,即凡已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就是说按《规则》规定,开发商有权与某个业主约定将地下室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成为专有部分享有权利。《物权法》和《规则》在该问题上出现了矛盾的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层次,《物权法》的效力应高于《规则》,那么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地下室在车位、车库使用时,开发商无权与某个业主约定将地下室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地下室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二、解决商品房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1、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与开发商交涉协商解决。协商的好处是避免开发商与购房者彻底翻脸,可以节省很多的人力物力。因此,如果有条件的话,购房者应当首先寻求通过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商品房争议。
2、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请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作为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调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购房者在发生购房纠纷后,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土地局、质监局等相关的监督部门。
3、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根据与开发商约定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购房者通过仲裁解决商品房争议时,必须与开发商签订了仲裁协议,否则不能申请仲裁。
4、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向人民提讼。向时购房者保护自己权益、解决商品房纠纷的最重要的途径,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解决商品房纠纷,那么购房者就只能向。
朋友的爸爸生前留下房产,帮朋友问问,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案解决途径,好让朋友心中有数。
[律师回复]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及解决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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