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没有追诉期
在此列举几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约束的情形如下所示:
1、当涉及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立案调查或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以后,行为人为了逃避调查或审判采取了躲避侦查或审判措施的;
2、被害者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诉请求,然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却没有依法予以立案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情形没有追诉期:
第一、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案件,经过二十年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检核准,没有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案件,没有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件,没有追诉期的限制。
二、哪些案件不能减刑
对于减刑的严格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其次是犯罪分子被判定为拘役或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宣告缓刑;
再者是犯罪分子犯下贪污罪行,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限制减刑的情况,即当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如果其属于累犯,或者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限制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案件没有追诉期”,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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