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孕妇怀孕期间不续约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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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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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女性劳动者怀孕期间,雇主不能单方面拒绝续签劳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除非有法定解雇理由如严重违纪,否则雇主不得擅自解聘或拒绝续签。合同到期时,若女员工处于特殊保护期,合同应自动顺延至情况消除。即女员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持续有效。
公司在孕妇怀孕期间不续约如何维权

一、公司在孕妇怀孕期间不续约如何维权

在女性劳动者的妊娠阶段,倘若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协议即将届满,那么雇主无权单独决定不再续订该合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正处于孕育胎儿、分娩婴儿以及哺乳幼儿阶段的女员工,除非出现特定且法定的情由,例如故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重大过失等,否则雇主都不得擅自解聘或是拒绝对其续订劳动合同。当劳务合同期限届满之际,若该女员工正处在上述特殊保护期内,则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至相关情况消除为止。换言之,即便合同已经到期,但由于女员工仍处于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因此其劳动合同将继续生效,直至其度过这段特殊时期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在孕期发工作调动违法

在女性职工怀孕以后,如果她们所从事的职位不再适合其身体状况,那么所在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工作调整,但前提是不能降低其薪酬水平。若遇到此类情况,即为合法操作;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采取强制手段将员工调离原岗位并同时降低其薪资待遇,这便构成了违法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员工可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劳动部门将会要求用人单位立即纠正其不当行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在孕妇怀孕期间不续约如何维权”,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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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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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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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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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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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姐姐最近因偷盗而触犯了法律,但由于他现在是在孕期,他们不知道他会因此受到什么处罚,所以想问问怀孕妇女触犯了法律,那么怀孕妇女最多判几年?
[律师回复]
一、孕妇犯罪的责罚范围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应包括在审判时和审判前被羁押的二种情况。
二、但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二种情形,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未涉及,给司法机关认定带来困难,即:
(1)、在审判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妇女正在怀孕而没有被羁押,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死刑,那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况且这种没有被羁押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没被羁押与被羁押实际上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因为考虑到妇女怀孕的因素而没有羁押。如果不适用死刑,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依;
(2)、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已怀孕,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完的妇女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如果适用,那显然也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适用,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和《批复》中只答复了流产的情况,且我国已取消了类推制度,已经分娩也就无法参照已经流产的情形适用《答复》的规定。
三、临产孕妇拘留问题。
临产孕妇可以被拘留吗?答案是可以的。孕妇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其他刑罚,如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孕妇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不能执行死刑,所以即使罪该至死,但由于不能判处死刑,故生产以后或过哺乳期后,也不能再去判处死刑了。 一般情况下对孕妇也不采用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是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触犯法律的孕妇能拘役不符合我国的国家要求,因为这类人即将进入生产状态,我国的法律对这类人予以考虑其特殊情况,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保证这类人的正常生产,同样孕妇不适用于死刑,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我媳妇现在已经怀孕了,但是由于他自己现在厂里工作的时候肚子很大了,就觉得呆不下去了,就给涉及到那个怀孕的问题,就想要知道那个孕妇怀孕请假厂里可以开除吗?
[律师回复] 对于怀孕期间请病假工资怎么算这个问题,有以下几项规定。  
1、职工应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单。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假条(通常为2周/次),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经企业审核通过后,职工开始休病假。  
2、在长病假前六个月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说明
1:总体上是在原有实得工资的基础上“折上加折”。  说明
2:“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是包含在职在岗期间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休病假的职工未能正常参加工作,因此前述因生产工作而产生的工资性收入是无法享受的,典型的示例如高温补贴。  
3、在长病假六个月期满后,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具体标准如下: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病假待遇低的“两个保底”和病假待遇高的“一个封顶”,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个保底: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  第二个保底: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注:2010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280元/月,月平均工资是3896元/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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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一个同事上个月检查出来他已经怀孕了,希望可以不加班,孕妇怀孕几个月加班不合法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8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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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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