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拘留的天数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进一步采取逮捕措施,那么须在拘留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审查批准的时长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最后,针对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者,同样需经过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审查批准的时长可再次延长至三十日。综合以上因素分析,普通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十四日;而针对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和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者,拘留的最长时长则为三十七日。
与此同时,刑事拘留必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其一是拘留的对象肯定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其二是必须存在法定的紧迫情形。所谓的紧迫情形,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根据这些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该类人员进行拘留:
第一种情形正是在筹备犯罪、实行犯罪,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即刻被发现;
第三种情形则是在个人住址或办公场所附近侦查到犯罪证据;
第四种情形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或逃跑,亦或是在逃亡中;
第六种情形则是涉及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且身份未知的人员;最后一种情形则是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案件拘留在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拘留及看守所介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的涉案者会立刻被送往看守所,而看守所,作为关押依法被捕及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其主要职责便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罪犯被执行刑前,对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看守所负责代为执行。
接下来,针对看守所接收被拘留人员的具体流程,我们具体来看:
首先,送押机关必须持有县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签署的拘留证明文件才能将被拘留人员顺利送抵看守所。
如若缺乏此凭证,则看守所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看守所在接到被拘留人员后,需对被拘留人员的身体状况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只有当各项评估达到收押标准时,才会接收被拘留者入狱。
关于先行拘留的情况,具体阐述如下:
(1)正在准备实施犯罪活动、正处于实施状态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警方察觉到的;
(2)遭受到被害方或在场目击者亲自指控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
(3)在其居所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了可证实其罪行的相关证据的;
(4)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存在有意摧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
(6)对自身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尚无确切认知的;
(7)多次流窜作案、通过群体协同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拘留多少天?”,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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