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还不上追究法人还是股东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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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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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公司贷款无法偿还时,责任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但特定情况下,如股东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除了需向公司补缴全额出资款外,还需对已足额按时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股东不仅要对自己的出资行为负责,还要对因未履行义务而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负责。
公司贷款还不上追究法人还是股东

一、公司贷款还不上追究法人还是股东

通常情况下,公司所产生的贷款无法偿还,追究责任的主要对象应为该公司本身而非其股东。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若股东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除了需要向公司全额补缴出资款之外,剩余未支付部分也应当向已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贷款还不上股东承担吗

涉及到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股东应否承担相关职责这个议题,实际上分为几个具体情境进行讨论。

首先,若该公司仅由寥寥数名投资者组建的有限或股份责任公司,那么股东只需对自身所出资额所占份额负责,且即使公司业务运作亏损、负债累累,股东亦无需追加注入资金以偿还债务

然而,如股东未能足额支付其应缴出资,则须及时补充。

其次,如果公司原本为多名股东共同经营的合资合作式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合伙人)需负担更为沉重的余后债务清偿责任。无论股东投注资金在总体资本中所占比重大小如何,只要公司出现无法偿还的债务情况,股东均需动用自有资产甚至家庭储蓄来帮助公司渡过难关。在此类情形中,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达到无限。

最后,有一种特别的情况值得关注,即尽管银行贷款系以公司整体名义申请,但银行仍可能选择公司内部某位特定高管或股东作为担保方。若股东在公司申请贷款之初就签署了担保书(包括书面协议和口头承诺),那么他必须履行担保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将会面临亲自承担创造利润以还债的压力。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贷款还不上追究法人还是股东”,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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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虚假出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法》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内责任,却有明确的规定,即: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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