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使用盗版软件,员工需要承担责任吗
针对公司使用盗版软件这一问题,员工通常情况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特殊性质,软件著作权人在法律层面享有对其软件进行复制和传播的有限制权利,同时也具备禁止他人随意使用该软件的法定权力。任何未经过授权便擅自复制或者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无疑是对复制权以及许可使用权的严重侵害。
然而,我们需认识到并不是所有未经授权的软件复制或使用行为均属于侵权范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二、公司使用盗版软件的风险是什么
针对企业用户而言,使用盗版软件所涉及到的潜在危机及危害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点:
首先,盗版软件威胁并破坏着企业信息体系的安全性和业务的正常运营;
其次,从商业角度来看,应用盗版软件的企业无法享受到相应厂家或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支持,如此一来,企业用户便无法获取到系统升级维护以及技术咨询等方面源自于原厂的良好保障,进而使得整个系统的稳定程度遭受实质性的冲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盗版软件同样会在无形之中为企业增添法律上的风险负担。
因为盗版软件的使用无疑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一旦企业误入歧途,采取非法复制、剽窃软件的手段,必将迎来法律的严惩,其经济损失亦相当可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使用盗版软件,员工需要承担责任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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