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员工反对调整岗位而遭受解雇的情况,可选择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劳动仲裁及劳动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根据现行法规,用人单位在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其进行岗位调配,这是由于此类行为隶属于对双方签署劳动合同时所达成的条款作出变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有补偿吗n+1
在涉及到劳动合同时,N+1赔偿制度通常涉及到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除需依照正轨程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须另外支付该劳动者一个当月的工资额度作为额外补充,从而得以合法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中,"N"代表的含义为补偿金发放的月数及相关工资数额,而“1”则是指额外的一个月待通知金额度(储备金)。尽管这两个部分都是以月工资作为计量标准,但实质上却是完全两个概念。
具体来说,“N”所指代的是合同解除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劳动者的月均收入;相较之下,“1”所指的则仅仅是合同解除前最后一个整月的月工资额。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来解雇职员,那就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提前一个月宣告期对劳动者进行正式通知然后再行做出辞退决定的话,那么就必须多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反之,若事先已按法律要求提前一个月给予了告知,则无需支付这一额外的一个月待通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能胜任工作拒绝调岗被辞退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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