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当出现下列所述的六种情形时,按照撤诉之规定进行处理:
2.原告接到传票后,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3.原告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中途自行退出庭审过程。
4.原告应当预先支付但并未预先支付案件受理费用,若人民法院已经通知其预交,然而原告仍然不愿意缴纳或者是申请缓、减、免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那么仍然拒绝缴纳诉讼费用的,依照撤诉之规定进行处理。
5.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若经过法院传票传唤后,仍然没有充分的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则可以按照撤诉之规定进行处理。
6.对于具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若经过法院传票传唤后,仍然没有充分的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者是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中途自行退出庭审过程,均可以按照撤诉之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对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同样没有充分的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者是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中途自行退出庭审过程,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此外,对于依法可以按照撤诉之规定进行处理的案件,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按照撤诉之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撤诉在离婚程序中视为一次起诉经历。若在此类诉讼中希望撤销诉讼请求,须由原告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提出明确的撤诉申请至该法院;而在原告提出撤诉意向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申请应由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批准撤诉的决定。若人民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且发现其不符合法律条件,他们应作出不予批准的裁决,同时,原案将会继续进行审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离婚案件的撤诉导致双方婚姻关系暂时未被解除,但六个月以后,原告便可重新发起新的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在撤诉后的六个月以内,若出现任何新的事实、理由或者新的情势变化等情况,均可随时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常见的撤诉类型包括两种:
原告主动撤诉以及法院直接撤诉处理。前者是指原告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该法院审查后,若认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会批准该撤诉申请。若属于后者,即在进行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判断,认为该案件无需继续审理,则会直接撤销该案件。在提出离婚诉讼时,申请人首先应向人民法院递交完整的诉讼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在收到申请后,人民法院将先行进行调停工作。若经过调停仍无法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审查该起诉,并在符合起诉标准后通知当事人,将答辩状副本送达被告方,以便为其后的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最后,根据审理所得的事实情况,依法做出婚姻关系解除与否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
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
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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