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房子卖掉又了新房加了女方名字属于什么
关于婚后出售婚前住房后购买新房的事宜,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具体情况进行讨论与分析:
首先,若新购得的房产仍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这栋房屋便可视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因此,在涉及离婚诉讼的财产分配问题上,此类房产将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处理。
其次,如果新购得的房产是以夫妻双方名义进行登记的,那么这栋房屋就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并对财产进行分割时,会考虑到出资方的贡献程度,从而给予其适当的多分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房子卖掉的钱属于共同财产吗
针对婚前房产问题,我们在此梳理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在结婚之前,如果房产完全由其中一方以全部金额支付购买且只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此房产便应当视为登记人之私有财产。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将房产出售,所得收益依然为个人所有,并不归属于夫妻共同财富;
其次,对于存在如下情形的婚前购房情景:
一方初步支付部分款项购得房产且仅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负责偿还贷款,若不幸步入离婚境地,那么夫妻共同承担的贷款部分以及房产升值所带来的收益,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可进行平均分配;
再者,若前期购房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并与另一方共用名字对房产进行登记,随后在婚姻关系中二人共同负担贷款,那么在离婚时该套房屋应视为夫妻共有资产进行评估和分割;
最后,若在婚前某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将房产记在其父母名下,婚后由某方的父母继续提供资助或实际还款人以其此前的财产完成房贷支付,那么在这段关系结束之时,房屋在销售之后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房子卖掉又了新房加了女方名字属于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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