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死亡怎么办
在刑事诉讼中,若被告人身亡,作为裁决机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该案终止审理。
然而,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并无犯罪,那么人民法院经过全面而深入的审理,确认被告无罪后,也将依法作出公正无误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被告人身亡,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同时缺席审理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由检察院提起吗
在刑事审判领域,案件类型主要可划分为自诉案件及公诉案件两大类。关于刑事公诉案件方面,此类案件由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定代表负责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施行惩罚机制以追究被告所犯下的刑事责任。针对自诉案件,被害者具有直接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的权力。但若被害人不幸离世或无法独立行使其职权时,被害者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即可代为提出诉讼请求至法庭。人民法院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以下是相关详细信息: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授权进行审理并接手案件,同时被害人亦可直接递交诉讼请求至法院。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以下三大类别(1)仅通过告发就可获得司法程序处置的案件;
(2)被害者掌握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权益遭到侵害且程度较轻的刑事案件;
(3)被害者掌握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犯自身权益,并且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对此做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对于自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会按照一定规程去进行审理,首先要审查被指控罪行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晰,是否具备相应证据,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处理方案,具体分为两部分:
(1)若犯罪事实明确,证据资料健全,该案件应开庭公开审理;
(2)在缺乏有力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自诉人未能递交补充证据,法庭应尝试劝说自诉人撤销申诉或是以裁定方式驳回。
至于刑事公诉案方面,此类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检察院需承担起公诉案件中的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一旦检察院确认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调查清楚,且证据确凿、充分,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应当做出提起公诉的决策,依照法庭管辖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该判决书以及各种证明材料,用以支持公诉请求。
此外,审查起诉这一环节包括以下五个重要内容:
(1)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明确,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犯罪性质与罪名的判定是否准确无误;(2)是否存在未被追究责任的罪行遗漏以及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
(3)案件是否应该被排除在刑事责任之外;
(4)是否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5)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死亡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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