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如若未能及时予以归还,其性质应被划为普通的民事法律事件之列,在通常状况之下并不触及刑事犯罪领域,更无需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倘若欠债人本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偿还相关款项,但仍蓄意拖延履行法院所出具的民事裁定或命令所明确的义务,抑或是在法院发起强制执行程序期间,欠债人刻意实施暴力抵抗等行为,那么则很可能诱发违法行为,进而遭受因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判入狱服刑的危险境地。在此种债务人拖欠债务的情形面前,债权方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权益之权。
然而在实行该途径前,务必严格遵守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则,债务人面对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的整整三年内,应当尽速行使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终本执行银行卡还是冻结状态
在执行程序宣告依法终本之后,相关法院仍需定时且严格地透过先进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者提供的银行账户情况进行彻底的逐条检索;若在此期间深入查出存在可供强制执行的动产或不动产等,执行程序将得以恢复并重新存储被执行者的银行账户。
待相关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人所提出的执行请求后,院方有权启动该法院自主开发和维护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程序,全方位、无遗漏地对被执行人在各家银行户头上的存款、账户余额及其他流动性资产等相关数据信息进行详尽查询;若在上述过程中发现有任何可供强制执行的财富储备,该法院即刻采取必要行动,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冻结等操作,顺势将相应资金划拨至原告申请指定的执行专用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终本执行但借款人真没有钱能判刑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