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特别累犯的形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欲构成特殊累犯,那么前后犯下的罪行都必须属于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
其次,无论是先前的罪名所应承受的刑罚以及后来的新罪名应处以什么种类及程度的惩罚,都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上的限制或约束;
再次,新罪行发生的具体时间并不受制于前罪刑期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获得赦免等因素的影响,并且无需考虑两次犯罪期间相隔的天数长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特殊累犯要不要求两次犯罪均未成年
特别指出,特殊累犯的确存在对年龄方面的要求。
在这点上,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并不构成累犯。
因为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普通累犯所要求的是前后两罪的犯罪行为都需满足年满十八周岁的条件。
只要在这其中某一罪行尚未达到十八周岁,那就无法认定为累犯。
然而,对于特殊累犯而言,其适用的严格程度远超普通累犯,因此,根据行政法上的当然解释方法来看,特殊累犯的年龄要求同样需要前后两罪都是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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