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证据需要提供原件
在通常情况之下,诉讼当事人若欲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尽量提供原始文件或实物。
然而,如果确实无法妥善保管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或是提供这些资料存在实质性的困难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供经过核验无误的复印件或复制品以供参考和使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什么证据推翻本院认为部分
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足以推翻司法鉴定结果之关键证据:
能够证实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缺乏相应鉴定资格和资质;鉴定程序存在严重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鉴定结论明显缺乏客观性与合理性,存有疑点无法得以支撑;以及在经过法庭质证后被判定为不可作为有效证据的其他特殊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证据需要提供原件”,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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