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司机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如何划分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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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探讨乘客开门致司机涉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划分,需具体分析。司机疏忽或操作不当致事故,应负主要法律责任。乘客擅自开门引发事故,可能承担次要责任。若双方均有过失,应依各自过失程度划分责任。责任划分需细致审视双方行为,确保公正合理。
乘客开门司机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如何划分

一、乘客开门司机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如何划分

在探讨乘客开门导致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时的责任划分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若司机在行驶途中疏于注意或是操作失误,进而酿成事故,则司机应负起主要的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乘客在车行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打开车门,从而引发事故,那么此时乘客便有可能被判定需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而当司机与乘客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失时,我们应当依据他们各自过失行为的严重性来进行责任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二、乘客开门事故责任划分

关于行驶中的机动车与车内乘客因开关车门不当而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若乘客选择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开启车门,应由该乘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当此行为发生于车辆违规停靠,进而导致驾车过程中因驾驶人员疏忽或不当操作引起的事故时,驾驶员及此次开车门者均需为此全责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1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乘客开门司机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如何划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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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本案的事发地在小区门口。只要经判定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那么它就属于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反之,导致打开的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发生碰撞,并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假如本案不是发生在小区门口,而是发生在小区里面,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由于小区内的道路一般是不答应无关车辆随意通行的,因此它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指的“道路”,本案中被告人打开车门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瞭望的留意义务,但仍处于公共交通治理范围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划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划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场所,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假如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违背了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虽位于道路边沿:(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构成犯罪的。假如在小区之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划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也就不是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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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车门撞人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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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违规司机及乘客需负全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据此,如果是在车辆违规停车的情况下开车门引发事故的,或是在车辆还没有停稳就开车门引发事故的,司机和开车门的人应负全部责任。
2、司机未尽义务负主要责任
营运车辆停车下客前和过程中,驾驶人都有确保安全和提醒的义务。如果未履行义务,驾驶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开车门乘客也有一定的观察周边环境的义务。如果因开车门不慎伤人,乘客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3、乘客不顾劝阻强行开门需负主要责任乘客本身是成人,即使为自身安全着想也该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在出租车司机尽到自己义务后发生事故,应该由乘客和被撞人各自承担责任。因为乘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是否安全的判断力,不管是避免撞到自己还是别人,都有责任注意安全。在司机已经做到安全防范的情况下,乘客没有做到,就该乘客自己或后车(如果后车有责任)担责。4,无违规尽义务需明确另一方的责任,如果车辆并未违规,且驾驶人和乘客都做到了其义务,可开车门时还是发生意外了,作为一起交通事故,还应该明确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乘客下车后开门撞死人,交通肇事罪
[律师回复] 本案的事发地在小区门口。只要经判定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那么它就属于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反之,导致打开的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发生碰撞,并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假如本案不是发生在小区门口,而是发生在小区里面,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由于小区内的道路一般是不答应无关车辆随意通行的,因此它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指的“道路”,本案中被告人打开车门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瞭望的留意义务,但仍处于公共交通治理范围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划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划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场所,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假如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违背了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虽位于道路边沿:(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构成犯罪的。假如在小区之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划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也就不是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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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怂恿肇事司机逃逸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乘客怂恿肇事司机逃逸怎么处理
按照共犯处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肇事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这种情形下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的,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
1、终生禁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责任加重,将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一些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根据上述规定,将会推定肇事司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刑事责任升级,三年以下变三年以上甚至更高
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刑期上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最高可达十五年)。
4、保险公司拒赔,逃逸司机承担巨额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肇事者逃逸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是没有异议的,但超出部分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存在争议。所以,逃逸司机将面临高额赔偿!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乘客怂恿肇事司机逃逸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乘客怂恿肇事司机逃逸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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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肇事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这种情形下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的,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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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肇事者逃逸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是没有异议的,但超出部分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存在争议。所以,逃逸司机将面临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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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撞死人,是属于交通肇事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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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殴打司机有什么处罚?
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乘客殴打司机,如果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后果,则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正在驾驶车辆而且车上有人,则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乘客殴打驾驶员的行为本身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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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乘客怂恿肇事司机逃逸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乘客怂恿肇事司机逃逸怎么处理
按照共犯处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肇事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这种情形下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的,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
1、终生禁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责任加重,将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一些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根据上述规定,将会推定肇事司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刑事责任升级,三年以下变三年以上甚至更高
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刑期上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最高可达十五年)。
4、保险公司拒赔,逃逸司机承担巨额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肇事者逃逸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是没有异议的,但超出部分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存在争议。所以,逃逸司机将面临高额赔偿!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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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后车上乘客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只要没叫他逃逸就没事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司机肇事逃逸后车上乘客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司机肇事逃逸后车上乘客有责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只要没叫他逃逸就没事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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