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立案这两个程序在时间上并无严格的相对应性规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当公检法机关接收到来自于报案者、控告者、举报者以及自首者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之后,将必须尽快地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工作。若经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那么就应该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反之,若经过审查发现并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极其轻微,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则无需立案,同时还需向控告人发出相应的通知。对于控告人来说,倘若对此结果持有异议,有权提出复议申请。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通常会在犯罪嫌疑人被正式逮捕之后,因为某些特定原因(例如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家庭责任重大等)而被采用,其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避侦查或审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立案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是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立案的具体时间。立案与否主要取决于对案件事实的审查结果,而并非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取保候审后几天就被叫回去了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指在侦查期间,由侦查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签署保证书,以此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跑或阻碍侦查工作,并确保随时听从传唤到达指定地点。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
其次,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了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立案与取保候审二者本质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程序。按照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述,当公安机关接获公民举报或者发现某些可能构成犯罪行为时,应首先进行调查核实并判断其是否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确认必要之后才能决定是否正式立案开展侦查工作。而所谓取保候审,实际上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之后,由于某种特定原因需要暂时解除羁押状态,以防止其逃脱侦查或者审判。因此,立案的决定主要取决于对案件的审查结果,而并非仅仅因为实施了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此外,二者在时间上也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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