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后的仲裁还需要开庭吗
尽管企业遭遇破产重组的困境,但这并不妨碍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正常审理流程。这些案件将由破产管理人员代表企业出庭参与。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对于那些已经启动但尚未结束的与债务人相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立即予以暂停处理。然而,在破产管理人员接手并掌控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后,这些诉讼或仲裁程序将会恢复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公司破产后还能再开新的公司吗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创办新的企业是可行的,
然而,如果某家公司申请了破产程序,其法定代表人将有必要承担相关责任。尽管如此,法定代表人仍然享有权利并可以成立新的企业组织,而其承担的个人责任并不影响他们创建新公司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尽管面临企业破产重组所带来的艰难困境,但这一事实并未对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正常审讯流程产生任何影响。这些案件将由负责破产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作为企业代表出席庭审过程。自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之日起,对于已经展开、但尚未宣告终结的与该企业债权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暂停。然而,待破产管理人员全面接管并妥善掌控债务人所有资产后,此类诉讼或仲裁程序有望得以重新启动并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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