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责任书多长时间能出来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完成时限主要包含以下四种情况:1、通常情况下,交警应当在事故现场调查完毕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制作出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对于涉及到检验、鉴定环节的事故,应当在相关检验、鉴定结果明确无误之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内,制作出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对于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在查获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员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制作出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若逃逸交通事故尚未被成功侦破,且受害一方当事人有明确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书面申请,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该申请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制作出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将其送达到受害一方当事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事故责任书过了复议时间怎么办
当事人倘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持有疑义或不服,不应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而是应依法申请复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文件被正式送达给当事人之后,当事人享有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的权利。
然而,同一事故的复议申请次数仅被允许为一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时效,以下是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在事故发生地展开调查的十个自然日内完成认定书的颁布;若调查过程中涉及到检验与鉴定工作,则在相关结论清晰明确之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必须作出处理;涉及严重肇事逃逸案件,在成功捕获涉案人员与车辆之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必须完成认定;若逃逸事件未能侦破,且受害方提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在十个自然日内出具并送达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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