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婚前在房屋上加上女方的姓名,可被视作是一种对女方房产份额的赠送。办理完相关登记之后,这就标志着赠送行为被顺利执行,此房也自然变成了双方共有。
至于那些仅有口头承诺却尚未完成正式登记的情况,有意愿赠予者有权撤销原本的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婚前房产加名按份共有怎么划分
关于婚前购置房产并添加配偶姓名所导致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法律性质界定如下: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某一方单独购买的住房如能在婚后通过不动产物权登记部门履行相应的法定登记手续,将被视为对此另一方的无偿赠予行为,从而使后者成为该处房产的共同所有人,此房产将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若在男方婚前住房产权之上记载了女方之名,可视为男方将其相应房屋所有权比例赠与给了女方。待此项操作完成正式的登记事务之后,该处房地产便可被视作是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然而需注意的是,若仅存在口头承诺而未进行实际的登记手续,赠与方将会保留随时撤销赠予权利。因此,为了保障夫妻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建议在决定添加名字之前,务必先达成明确的协议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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