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吗
房产证署名并不直接决定房屋归属。原则上,房屋所有权以登记确认为准。
然而,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购置的任何房产,不论署名为何人,皆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若建造住房资金由双方父母共同承担,并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名下时,此类财产可被视为按照双方父母各自贡献的比例分享所有,除非双方有特别的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房产证上写着单独所有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明房屋单独所有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尚需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所获取的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奖金、经营所得、投资回报以及专利使用权等各类收入均应视为共有的资产。因此,若该房屋系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那么尽管权属证书仅标注另一方的名字,此房屋仍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然而,倘若该房屋系在婚姻存续前由单方购买且权属证书特注为“单独所有”,则该房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购买者的私人财物,不可列入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物范围之内。
此外,当夫妇二人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署相关协议,确立某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时(如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应按照当事人当初签订的协议为准,确定相应房地产权益的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房产证上的署名人并非必然能够直接代表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实际上,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房地产这类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是遵循着“登记为主”的原则进行认定的。当涉及到夫妻间共同拥有的房产时,无论该房屋的房产证上标注的是哪一方的姓名,这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通常会被看作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若是由夫妻双方各自的父母共同出资参与修建的房产,即便是仅仅将其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子女名下,也应当根据各对父母所提供的资金比例来确定他们各自所享有的产权份额,除非相关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房产证上的署名人并不能够全面地反映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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