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中,无权代理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将由代理人负起全面的责任。
然而,如果被代理人在得知或者理应知晓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之行为后,未能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那么其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假如有第三方因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与其进行交易的话,他们也必须对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几个
表见代理之构成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并不具备代理权;
2.第三方由于某种原因而产生了对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合理认知;
3.第三方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必须表现出善意且并无过错;
4.包含代理的基本要素,即行为人须代表被代理人从事活动,通过与其缔结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第三方建立联系,而且该行为人与第三方达成的民事交易需为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关于表见代理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其性质颇为复杂且具有多样性。根据相关法学理论和实践,对于未经授权的擅自代理行为,其所导致的不良结果通常应当由代理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被代理人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代理人未获得委托权限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那么其也需要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对于明知代理人缺乏代理权却依然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方,亦须为其自身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涉及到表见代理的案件中,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第三方都有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的责任分配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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