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的认定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准确定义如下:
首先,该罪行所针对的犯罪对象是归属于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全部财产所有权权益;
其次,在实际行为过程中,构成该罪行的行为人必须具备利用自身职务便利的属性,将原本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侵占,且其涉案金额须达到法定程度的“数额较大”才符合法定要件;
再者,能够成为此种犯罪的责任主体应为特殊性质的个体,具体包括公司职员、企业员工及其它单位工作人员等泛指人员;
最后,从主观意识角度来看,此类犯罪需由行为人因直接故意而引发,并且其主要意图在于通过非法手段来不当占据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拥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职务侵占的钱能否追回
涉及到职务侵占罪的情形中,政府司法机关有权力追回不当得利的财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犯罪者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的所有财物,都应当被采取追缴或是责令其赔偿退还的措施。
同时,对于受害人的合法财产,也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返还处理。
另外,对于违禁物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物,也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深度讨论: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罪行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等各种组织的财产权益;其次,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必须借助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取非法手段擅自侵吞或者占有单位财产,并且涉案金额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第三,从法律角度来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公司职员、企业员工等特定职业群体;最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侵占单位财产的主观意图。以上几个要素共同构建起了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量刑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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