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治安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传唤问题,有必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需要您了解的是,在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并未设置拘传这一法律措施。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传唤或故意躲避传唤的人士,可依法采取强制性传唤手段,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治安案件被诱供怎么办
若您因受到警方诱导而签署了立案申请,即便已有充分证据支持案件成立,仍可向更高级别的公安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选择向检察院进行投诉和举报。所谓诱供,即是指引导刑事被告或证人按照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愿或推测做出叙述,这种手段构成了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对于这类侦查人员的不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机构报告、控诉、揭发。人民检察院一旦收到上述报告、控诉、揭发或察觉到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将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证实情况属实后,检察院会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违法行为,相关侦查人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在涉及到治安问题的情形中,大部分情况下并不要求受害人接受警方的传唤。但是,如果受害者拒绝配合或者故意逃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以保证案件的顺利侦查。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更是对广大民众安全的有力保障。因此,尽管在治安案件中受害人无需主动接受传唤,但他们仍然有责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