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会议谁召集
股东会议召集权,即当股东察觉到必要召开股东会时,依据法律条款,可请求董事会召集大会;若董事会对此表示反对,股东有权根据相关法规自行召集会议。当然,部分国家允许股东不必经过董事会,即可依照相应规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董事会会议一般有哪些议程安排呢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董事会会议议程划分为五大步骤,分别是:会议准备阶段,会议通告发出,会前仔细检查,相关议题进行审议以及最终做出决策,
最后是启动新一轮的工作周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现有董事任期已经到期而未能及时进行选举替换,或者董事在任期中提出辞呈导致董事会成员数量不足法定人数时,在新一批董事完成选举并正式上任之前,原有的董事仍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利,乃是当面临特殊情况时,遵照法律的具体要求,由董事会来承担召集股东大会并征得全体股东同意之责;然而,如遇董事会拒绝批准该项提议,股东亦可以依法自行发起股东大会。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股东更有权力直接援引相关法律条文,无需经过董事会的许可即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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