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被申请人的耕地是完全有资格被执行成为抵偿所欠债务之标的。关于这一点,法院在执行由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时,务必事先征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根据剩余债权裁定进行相应处理。有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是法律生效的决定,各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加以履行。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依法提出申请至法院要求执行。
法院对于当事人与被告之间纠纷所作出的判决视为具有可靠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任何一方拒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将可能面临由法院采取强制手段以迫使其遵循之情况。然而,申请人需要慎重的是,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为判决书明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1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枝隐余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二、房地产开发商如何证明楼盘土地性质
在购买房屋时,对于开发商所提供的土地证书的性质,作为购房者,您有权要求其全面出示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这张证书中便明确地记录着土地的具体性质信息。众所周知,土地证乃是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程序签发授权,用以确认和证明持有人针对特定面积的土地拥有所有权或是使用权的书面凭证。因此,您务必仔细查阅并理解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以便作出明智且可靠的决策。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该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土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在启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之前,还需要获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及双方达成一致性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判决书以及裁定书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尊重并自觉履行。然而若有任何一方拒绝执行,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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