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付首付,加女方名字,再结婚可以吗
在婚礼前期的筹备过程中,已经完成了房屋首付款的支付,剩余部分则按照银行规定办理按揭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房产权证书上仅体现在某一方(或者再加上该方的父母)的名义之下,那么该套房产将被视为个人婚前所拥有的财产,然而,在领取结婚证明文书之后,所支付的按揭部分便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
当涉及到离婚事务时,另一半有权提出对这一部分进行合理的划分。另一方面,倘若在婚后购买房屋,无论是在房产权证书上署名的对象,还是首付和后续款项支付的主体,甚至是付出更多的一方,他们均有权利分享这套房屋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男方付首付款分手后怎么办
在婚姻缔结之前,如果男方以其个人财力支付了房产的首次购买款项并将所有权登记在他自己的名下,那么此项资产应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物。
然而,对于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的房贷部分,应对女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此外,在结婚前一方签署不动产买卖合约之时,若是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而在婚后则是使用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来偿还贷款,若此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已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那么在离婚时,关于该不动产的处置问题,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男方支付房地产首期付款之后,经由女方同意,将其姓名添入产权登记册中并完成婚约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可行的操作方式。在此之前所支付的首付款项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然而,自婚姻关系正式确立之日起,后续的按揭还款部分便成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如果不幸面临离婚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分割请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买房产,只要房产证上有任何一方的名字或者是由任何一方支付了房款,那么该房产都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