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归哪个部门管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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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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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机构有工商、质监、消协、企业上级主管、商检和最高人民法院。消费者首选消协申诉,需提交书面材料或签署的口头陈述笔录,内容包括投诉者信息、被投诉对象详情、投诉事项及时间、商品/服务信息、损失情形、交涉过程和凭证文件等。
消费者维权归哪个部门管

一、消费者维权归哪个部门管

在我国,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商检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选择投诉途径时应首选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诉,此时需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是投诉者亲自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详尽口头陈述笔录作为支撑。具体的书写内容需包含如下五部分:

首先是投诉者个人信息,如名字、居住地、邮编、电话等;

其次是被投诉对象的详细信息,涵盖公司名称、营业地点、邮编、电话等关键字段;

第三项则是投诉事项产生的确切时间、商品/服务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尺寸、数量价值等等;接下来要列举受损失的具体情形以及与经销商的交涉过程;

最后附加上相关的凭证文件(例如购物发票、保修单据等)和其他有力证据,以备后续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消费者维权起诉应如何准备

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消费者需获取以下必备之证供:

1.以阐明法律关系的构成及演变过程的证据资料,例如关于商品的购买凭证以及接受相关服务所开具的票据等;

2.用以佐证受损事实确实存在的证据,诸如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的检验鉴定报告等文件;

3.能够准确反映经济损失状况的各类材料,包括损失详情列表、票据呈现、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所记录的详细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我国,涉及产品质量争议解决的相关机构主要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当其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首先应当考虑向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诉。在此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或者签署的口头陈述笔录,其中应包含以下关键要素:投诉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投诉方的具体情况;投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原因;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详细信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与商家协商解决问题的过程以及相关证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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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找哪个部门?
消费者维权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找当地工商部门,另外,因为产品服务和经营者发生纠纷,还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诉,这些都是消费者维权的手段。如果走诉讼程序,作为原告的消费者,需要准备好诉讼状及经营者侵权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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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职能部门该怎么为消费者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职能部门该怎么为消费者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能部门如何为消费者维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网络消费侵权的五种表现
1、虚假宣传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选择商品,基本上是根据商家提供的网页广告自行进行选购,消费者无法知道产品本身的质量、性能,商家在对商品的宣传中采用虚构交易记录、盗用宣传、夸大性能优势等手段,使消费者受骗上当。
2、订约、履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在网络交易中,商家凭借网络交易跨地域互不见面的特点,不按照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要求订立合同,消费者收到商品发现问题后,商家或极力推诿、或延长履行合同时间、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等,使消费者尽显弱势。
3、隐私权得不到保障
在网络消费中,个别商家利用网络交易虚拟性、开放性、数字化、传播快等特点,当交易纠纷发生时,不仅不积极解决纠纷,反而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消费者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或以其他方式破坏消费者的居住安宁。
4、物流配送问题频出
物流包括运输、仓储、包装、搬运装卸、配送以及使用和发布相关的物流信息等环节。消费者网上购买的商品在运输途中出现损毁、丢失、交货延迟或误投等问题时,销售网站、产品供应商、物流或快递公司责任不清、相互推诿扯皮,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5、售后服务无法保障
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除少数售后网络健全的大品牌可以全国联保外,更多的商品或服务尚未实现全国联保。当消费纠纷产生时,商家常以各种理由拖延、回避或拒绝售后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有哪些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己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维权
[律师回复]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6、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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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投诉找哪个部门
目前,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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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防证归那个部门管理?什么时间检一回证
[律师回复]
一、  1、申请单位领取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请表》,并由主管部门签订意见后报消防部门;  
2.消防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领单位进行实地体检,在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许可证、收取工本费.  
二、  1、申请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组织领取《公安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填写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签订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申请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组织(支队所管辖的重点单位直接送支队防火处)。  
3.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组织接到申请单位的报告和《申请表》后7天内,派分管参谋进行现扬勘察,按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合格的,各县(市)市由分管参谋签订意见,交大队主管主管审批并加盖公章,按限定收取办证费,然后由大队内勤负责填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4.支队防火处在接到城市各区消防大队审核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后10天内,即派分管参谋进行勘察、审核合格的,签订审核意见,报防火处长,支队主管主管审批,并加盖公章,按限定收取办证费,然后由防火处内勤负责填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5.审核内容:
(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环境和场所;
(2)有经过消防训练合格的从业人员;
(3)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组织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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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找哪个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由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工商局通过监督市场经营、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协会则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情况下,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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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的维权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寄希望于修改相关法规,使其更具操作性,从而能更好地维护的合法权益,例如,法律可以规定先由商家承担鉴定费用,或者由消费者和商家共同承担鉴定费用,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由哪一方最终承担,这样就可以避免消费者被鉴定费的“高门槛”拦在门案情简介刘先生在2004年搬进了自己的新居,时购买了某品牌的抽油烟机。用了还不到一年,油盒多次出现问题,在清洗时,油盒上的塑料纽非常容易掉。一开始,刘先生还以为是自己使用不当,但每次清洗时都会出现上述现象,刘先生遂怀疑是油盒的质量存在缺陷。于是,刘先生找出了保修卡,联系到该抽油烟机生产厂家设在本地的维修部,但维修部负责人表示,尽管承诺保修5年,但配件要自己花钱买,并认为油盒损坏是刘先生使用不小心造成的。刘先生感到很生气,认为是油盒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不是自己使用不当所致。为此,和对方发生了争执。刘先生回到家后,觉得必须得把事情搞清楚,于是投诉到了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在消协,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他们家的油盒质量是否存在缺陷,消协是无法认定的,必须由刘先生自己先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个鉴定,看看油盒损坏的原因到底是使用不当,还是产品质量有问题,鉴定费得由刘先生垫付,如果鉴定结果确认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刘先生垫付的鉴定费最后应由商家支付,刘先生并可主张赔偿。刘先生随即去了质监部门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做这样一个鉴定,鉴定费至少需要五百元,刘先生觉得为一个小油盒花这么多钱不值得,而且鉴定结果还不一定就对自己有利,最后,刘先生选择了放弃。案例简评在现实生活中,当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出现产品质量纠纷时,肯定有消费者会遇到像刘先生一样的尴尬:选择维权吧,成本很高,选择放弃吧,可又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在面对一个不确定的鉴定结果和数额不小的鉴定费用时,肯定会有很多人选择放弃。那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没有专门针对此种情况的规定呢根据1995年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纠纷,由双方约定送检测机构检测,双方不能就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机构指定。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对于难以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39条也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到消费者协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申诉,涉及到商品和服务质量,可以由双方约定或者受理单位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应当由经营者先行垫付”。可见,各个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都有类似规定,立法精神上也都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是,现时中为什么还会出现消费者面对高昂的鉴定费用选择放弃的情况呢这可能就得归因于有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了。以北京市的规定为例,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双方可约定送检验机构检测。如果双方不能就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机构指定。那么,如果商家认为质量没问题,根本就不同意检测呢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双方协商检测机构的问题了。而如果消费者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就只能自己负担举证责任,由消费者先垫付检测费用。那么,检测费用能否降低呢据专业人士介绍,产品质量鉴定多数用仪器完成,仪器是需要维护保养的,肯定会发生费用,而且,鉴定费用的收取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因此,要求质监部门降低检测费用也肯定会遇到困难。综合上述分析,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寄希望于修改相关法规,使其更具操作性,从而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法律可以规定先由商家承担鉴定费用,或者由消费者和商家共同承担鉴定费用,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由哪一方最终承担,这样就可以避免消费者被鉴定费的“高门槛”拦在门外的尴尬。对消费者自身来讲,在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前,也最好先对产品质量有一定的了解,以免盲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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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商局如何帮消费者维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管辖、处理程序、附则4章36条,自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第十八条 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二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对接受服务不满意时,如与商店协商和解未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消协投诉。 投诉首先是个时间问题,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问题。特别是实行“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所以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然后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以供处理投诉的消协同志参考。 有些商品的质量问题投诉,因涉及到让消费者协会亲眼目睹商品产生质量问题的情况,所以,消费者必须到消协所在地投诉。投诉时带好发票等凭证,实物等。然后口头叙述该争议发生的前因后果,大致可按书面投诉条理进行,对消委会接待同志的提问,要实事求是地回答,不管是书面投诉还是口头投诉,都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全面。最后,消费者填写投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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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找哪个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由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工商局通过监督市场经营、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协会则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情况下,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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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鞋子,未通过平台查验鞋子寄回,平台扣了保证金,但把鞋盒损坏。我要求平台赔偿,但是平台要求提供封箱视频,可在交易之初平台并未提示卖家保留封箱视频。我说有照片,平台说不采纳。我叫平台提供开箱视频,平台说保密。拨打了12315消费者维权电话,说不归他们管。我想请问如何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得到平台赔偿。
[律师回复]
一、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安全权(新消法第七条限定)消费者在买下、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获悉权(新消法第八条限定)消费者享有获悉其买下、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新消法第九条限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平等交易权(新消法第十条限定)消费者在买下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法、计量正确等平等交易要求,有权拒却经营者的强制交易做法。
5、要求赔偿权(新消法第十一条限定)消费者因买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得到赔偿的权利。
6、受教育权(新消法第十三条限定)消费者享有得到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受尊重权(新消法第十四条限定)消费者在买下、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二、纷争解决途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组织发生纷争时,能够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1、与该金融组织商量解决
2、向该金融组织或其上级组织投诉
3、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组织调节
4、向该金融组织的监管部门投诉
5、根据与该金融组织达到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6、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三、防范风险金融消费者尤其要加强自身风险意识,并为自己的决策承受职责,明白“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此外,应提高警觉性,自觉远离和抵制违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本领和相关产品的风险特征,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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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6、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
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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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应找哪个部门维权
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通过市场监管局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并接受调查调解。如签订仲裁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司法诉讼。对于有欺骗行为的经营者,需全额赔偿消费者款项,并按价款三倍补偿实际损失,不足五百元则补足。此规定旨在严惩不法商家,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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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如何帮消费者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商局如何帮消费者维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管辖、处理程序、附则4章36条,自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第十八条 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二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对接受服务不满意时,如与商店协商和解未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消协投诉。 投诉首先是个时间问题,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另外,一些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问题。特别是实行“三包”的商品,一旦过了“三包”期会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所以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然后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以供处理投诉的消协同志参考。 有些商品的质量问题投诉,因涉及到让消费者协会亲眼目睹商品产生质量问题的情况,所以,消费者必须到消协所在地投诉。投诉时带好发票等凭证,实物等。然后口头叙述该争议发生的前因后果,大致可按书面投诉条理进行,对消委会接待同志的提问,要实事求是地回答,不管是书面投诉还是口头投诉,都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全面。最后,消费者填写投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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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维权,不良经营行为的消费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良商家欺诈行为消费者如何维权 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消费者有必要知晓我国法律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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