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维权归哪个部门管
在我国,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商检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选择投诉途径时应首选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诉,此时需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是投诉者亲自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详尽口头陈述笔录作为支撑。具体的书写内容需包含如下五部分:
首先是投诉者个人信息,如名字、居住地、邮编、电话等;
其次是被投诉对象的详细信息,涵盖公司名称、营业地点、邮编、电话等关键字段;
第三项则是投诉事项产生的确切时间、商品/服务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尺寸、数量价值等等;接下来要列举受损失的具体情形以及与经销商的交涉过程;
最后附加上相关的凭证文件(例如购物发票、保修单据等)和其他有力证据,以备后续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消费者维权起诉应如何准备
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消费者需获取以下必备之证供:
1.以阐明法律关系的构成及演变过程的证据资料,例如关于商品的购买凭证以及接受相关服务所开具的票据等;
2.用以佐证受损事实确实存在的证据,诸如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的检验鉴定报告等文件;
3.能够准确反映经济损失状况的各类材料,包括损失详情列表、票据呈现、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所记录的详细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我国,涉及产品质量争议解决的相关机构主要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当其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首先应当考虑向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诉。在此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或者签署的口头陈述笔录,其中应包含以下关键要素:投诉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投诉方的具体情况;投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原因;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详细信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与商家协商解决问题的过程以及相关证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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