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在试用期内决定离开公司的职工,您有权要求提供离职证明。此举不仅是您的法定权益所在,亦是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尽的职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于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时开具相应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于法定期限内(即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调转事宜。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试用期离职不提前告知违法吗
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在试用期间需提前三天才可向雇主提出离职的请求。这充分表明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重视程度。
根据这一法条的严格规定,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若希望结束劳动合同,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雇佣方。对于正在进行中的雇佣关系,雇主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合同行为完成后,向劳动者提供合法的解约文件或证据,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妥善处理其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账户转移等相关事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期间的员工有权利向用人单位索取正式离职的相关证明材料。这是每位劳动者依据国家法律所享有的基本权益所在,并且也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依照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定,当用人单位决定解除或者终止某个员工的劳务合同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并在随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好档案资料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无论是在试用期阶段还是转正后辞职,员工都有资格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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