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关于车辆折旧费用是否应当得到赔偿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了许多人关注的焦点所在。众所周知,目前在车辆遭受碰撞事件后,针对此类情况的赔偿方案当中会涉及一项目名为"车辆伤损贬值赔偿"的内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赔偿内容并不包含在通常意义上的保险理赔范畴之内。
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事人与肇事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出现诉讼纠纷时,司法机关将会明确表示对其持有支持态度。至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指的其实就是由于交通事故直接引发的财产权益不必要的减少或丧失,具体而言,这通常包括了车辆本身及其附属品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物理性损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被撞了有没有折旧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车辆受到撞击的情况下,折旧费一般不在赔偿范畴之内。
然而,侵权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车辆受损后所需进行修复工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其次是由于事故导致的车辆所装载货物的损失费用;
另外还包括对事故车辆实施营救过程中所耗费的各项开支以及非营业性质的车辆因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而产生的,用于替代其日常出行的合理交通工具的使用费用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在遭遇交通事故后,车辆的受损情况常常会引发车主对折旧费赔偿问题的高度关注。事实上,对于车辆因遭受损伤而产生的贬值费用,它并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之内。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车主需要与肇事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考虑寻求诉讼途径来加以解决。至于司法机关方面,他们通常也会对受损一方提出的合理赔偿诉求给予相应的支持和保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主要涉及到车辆本身及其附属物等实体物品在遭受物理性损害之后的修复或替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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