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四至政策的内容
所谓“四至”,实际上是指向具体边界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关于农村宅基地方面,它是农民们或个体家庭为了建设自己的家园,而占据并使用本集团所有的土地资源。这其中涵盖了已经堆积起了建筑物体、曾经堆砌过建筑物体甚至也包括决定继续构建某种建筑物体的土地,同时也包含了已经形成建筑物体的土地、虽然堆砌过建筑物体但是上面已经没有遮挡物以至于不再适合居住的土地以及计划再次堆砌建筑物体以备未来居住所用的规划性土地等多种类型。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的乡亲们在一户之内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他们的宅基地的面积如果超出了省级、自治区级或者直辖市级的相关规定的限制,也是不被允许的。宅基地的范围,应该遵循以下标准进行执行:
(1)在人均耕地面积极少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一个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出两百平方米;
(2)若是人均耕地面积极多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那么每一个宅基地的总面积极小也不得超出两百三十三平方米;
(3)而对于处于坝上地区的居民来说,每一个宅基地的总面积则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有权利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前面提到的各种限定条件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进行买卖行为。这主要源于我们每个人在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却并未获取所有权。尽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是能够实现合法交易的。请注意,这仅适用于2021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里面明确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可以利用这些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附属设施。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自留地和自留山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本村村民之所以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他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村民之间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很可能因违法定性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满足必要程序的前提下,村民们是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范围必须限制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其次,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许可;
最后,接受转让的人员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同时要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四至界定法"即是规范土地疆域范围的有效途径。农村宅基地通常是农民或家庭用于构建住宅设施的集体用地,包括已经完成建造、曾经进行过建设或是计划未来进行建设的地块。每个农村家庭都仅能持有一块宅基地,其占用的面积须严格遵循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并非随意设定,而是受到人均耕地面积的限制。在平原或者山区区域,人均占有耕地较低的地区,其宅基地使用面积上限不得超过200平米;相较之,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极高的地方,其宅基地使用面积则不能超过233平米;而位于坝上地区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也有着特定的上限值,即不可以超出467平米。当然,针对特定县市政府而言,他们有权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规制准则并加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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