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员工未能遵守企业内部的相关规定并据此遭到了辞退,则员工可能有权获取赔偿。例如,如果企业为了让员工被迫主动辞职进而对其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那么员工是可以选择拒绝的。对于此类情况中,若企业以员工未履行其安排为由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实际上是非法的,您完全有权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其给予赔偿。
同时,假如员工拒不接受企业关于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或者决定,企业依据此理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是企业在此过程中依然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企业的安排具有合理性且无明显违规之处,并且经证实员工无法胜任该工作岗位,导致其违反了企业的相关规定而被解雇,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并不能因此获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因员工拒绝接受岗位调动而遭解雇索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相关规定。该法律明文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依相关程序及流程进行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合同时,需为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项补偿金额将以劳动者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为准,每满一年则须支付相对应月份的薪资待遇;若未能进行有效支付,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倘若员工因为未能恪守企业的相关规定而遭致辞退处理,他们在某些情况下是有资格获得赔偿金的。比如,企业为逼迫员工自行离职而对其职务进行了调动,此时员工有权予以拒接。然而,如果企业以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非法操作,员工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请求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反过来说,假如员工拒绝接受合理的职位调配或者由于自身能力不足,无法胜任所在岗位导致出现违法行为而被解雇,那么他们将失去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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