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闯红灯并因此遭遇事故,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划分将是由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发时当事人的行为及其带来的影响因素,如过错的严重程度等来进行具体判断的。我们将按照下列情况予以说明:
首先,无论对方是否存在过失,如仅因为闯红灯的一方当事人存在过失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他们都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都存在过错,那么我们将会认定他们各自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其中主要责任者需承担较高的责任,而次要责任者则需要承担较轻的责任。
再者,如有一方当事人采用了故意的方式引发事故,那么另一方就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闯红灯被撞死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即便机动车驾驶者在此次事故中可能依旧负有部分责任,然而毕竟是行人违反了相关规则才导致这起意外发生,因此可以适度地降低机动车方面所承受的处罚程度。为了保障自身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行人在穿越街道或路口时,应选择行人和非机动车专用通道或过街设施进行行走;当途经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斑马线时,务必严格按照其指示进行通行;若无交通信号灯或斑马线的情况下需要横越道路,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上行走,则必须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谨慎通过。同时,行人也不能在车辆即将驶来之际突然加速横穿马路,或者在途中突然倒退、折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
汽车在行车过程中未经允许闯越红灯且不幸酿成事故的情况下,责任界定责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权确定。此过程中需要全面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关键因素包含过错程度及相关影响因素。举例来说,如果只是闯红灯的一方出现操作上的疏忽以及不当行为,进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个行为人就应承担起所有的法律责任与赔偿义务;反之,倘若在此次事故中,涉事双方或者多个当事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过错与不当行为,我们就会依据他们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配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主要责任人还是必须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与赔偿义务;最后,若其中有一方蓄意制造事故,而另一方并没有任何过错行为,那也无需对此事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