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征用和租用有何差异?
土地征用与租用之间首要且最为根本的差异便是其所呈现出来的行政强制性与否:进行土地征用意味着采取国家行政手段将农民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无偿收回,以供社会公众之所需;而从租用的角度来看,则代表着通过国家向使用者提供土地从而达成在平等和自愿原则之上构建的租约关系。
1.首先,所谓土地征用,就是国家为了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目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程序以及获取相应的批准权限,在此过程中,需要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予以合理的补偿,之后才可依法行使权力,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在此情况之下,国家行政机构具有法定权利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的财物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等,依职权规定实施征用。
2.其次,国有土地租用则是指国家将国有的土地出租予使用者,通过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这一途径,使得国有的土地能够得到有效利用。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出让方式所无法替代的关键环节。值得注意的是,在经过出租方同意后,土地租赁合同可被视为合法的转让对象,但如果需要改变合同中原有的使用条件,此时必须重新签署新的租地合同。另外,租赁的土地上面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也符合标准的话,便可依法设定为抵押,当抵押得以实现时,租地合同亦需要同步进行转让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农村土地征收按户口还是人头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指出国家征地补偿的核算方式是以人口数量为准,抑或是按照户籍所在地进行统计。实际上,不同的补偿准则往往对应着各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一般而言,补偿金额会综合考虑人口数量/户口状况以及土地面积等因素进行计算得出。在涉及到土地征收的情况下,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助费以及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社会保障费用都是必不可少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农村土地的征收和租赁具有显著的区别。征收作为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旨在免费回收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以实现保障公众利益的目的。反之,租赁则是指由国家将土地出租给特定的使用者,双方在自愿、公平且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租赁协议。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措施被强制执行,所以必须给予农民合理的赔偿。反观租赁,属于国有土地有偿用途的一种形式,租赁合同可以依法转让,但是需要重新签署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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