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动迁时的相关事宜,我们了解到,土地征收价值部分的补偿款是属于家庭中所有成员的,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然而,对于房屋补偿的部分,则只归属相对应的房屋所有权之人(也即通常所说的户主)。因此,在这方面,我们不得不遗憾地告诉您,子女并无法享有这部分财产的权益。
此外,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拆迁政策中,若面临需要安置的情况,且因此受益的人员已经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接纳及安置的话,那么此部分安置补助费将支付给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供其进行管理与运用;而若该受益者选择由其他单位进行安置的话,那么安置补助费将会发放至特定的安置单位。在此,我们再次强调,无论何种情况下,对于房屋补偿的部分,它都是归属房屋所有人所有的,也就是户主,子女同样无权分享这部分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宅基地拆迁涉及法律有哪些
国务院于2019年颁布的《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行以及转让,应遵循国家对土地管理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政策。而对于被赋予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们而言,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公有土地的占有权与使用权,且有权利在这片土地上兴建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然而,如果宅基地由于自然灾害等人为或非人为因素而消失了,那么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将宣告终止。
同时,对那些失去宅基地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分配宅基地。当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或者消失时,应立即依据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在宅基地面临拆迁之时,其涉及到的土地征收赔偿金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然而关于房屋补偿款项则是被分配至房屋所有者的名下。因此,子女并无法获得与之相关的房屋补偿权益。在现行的拆迁政策中,安置补助费将会支付给负责接受安置事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特定的安置单位。无论如何,房屋补偿款项都将归属户主所有,子女并没有权利参与其中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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