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未持有结婚证书的话,通常来说并不允许办理离婚手续。然而,如果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只是由于相关证件遗失或损坏,导致无法出示原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离婚等关键事宜展开充分的沟通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的离婚协议书。
在此前提下,我们的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根据保存于档案中的结婚登记资料或者由当事人所提供的包含结婚登记记录在内的相关证明文件,为您提供优质的离婚服务与登记工作。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二、没拿结婚证彩礼钱男方能要回吗
在未经领取结婚证书的情形之下,男方有权主张收回彩礼。在此种情况下,并不涉及到离婚还是不离婚的问题,因为当事人并未正式缔结夫妻关系,可以直接解除同居状态,无需通过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若经查证,双方确实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适用的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应当归还彩礼。此类情况主要适用于双方未曾进行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场合,此时可基于实际情况酌情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未依法领取结婚证书的情况下,通常无法启动离婚程序。然而,如果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注册,却不幸遗失或破损了相关证件,那么双方可以在自愿且平等的原则上,就离婚事宜展开讨论并达成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将会依据档案库中保存的结婚登记资料,或者当事人所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基础,为其提供相应的离婚服务和正式的登记手续。因此,关注焦点主要取决于婚姻登记的实际完成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