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获得取保候审这一暂时性合法权益后,若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其中涉及到更为重大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变更强制措施,把原本的取保候审改为适用逮捕的处置方式。在充分掌握各类证据材料并且有清晰的法律依据前提下,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形式尚未能有效地避免以下各项社会风险的出现,那么就需要考虑进行逮捕的严肃法办措施:
1.存在继续实施更严重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2.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实质上的危险性;
3.可能会破坏、篡改证据,影响到关键证人提供证据或串通其他人编造虚假供述;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者、控诉人实施报复性打击的侵害行为;
5.具有明显的冲动自杀或逃亡倾向。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转监视居住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如下:被取保候审的自然人或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由执行机构颁发的特殊规定,如未获得执行机构许可,严禁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行政区域;如果接收到传唤通知,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构;未经执行机构批准,禁止私自会见其他人员或进行通讯交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若公安机关发现在其身上存在更加严重的违法行径,或者犯罪嫌疑人有迹象表明他们可能会持续实施犯罪、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乃至伪造证据、对受害者进行报复、甚至试图自杀或潜逃出境等情况时,则有权依法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将其逮捕。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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